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示范企业的遴选、公告以及试点的运营与安全管理等。
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示范企业试
点工作按照“政府推动、部门联合、自愿申报、有序实施”的模式推进。成都市经信局会同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七部门建立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示范企业试点联合会商协调机制,市级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2)》所划定的职能职责做好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示范企业的征集和
考核工作。
2021-05-12
申报动力蓄电池回收示范企业应满足以下两个基条件之一: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的汽车生产企业,在成都市范围内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到2000辆或电池装载总容量0.4GWh,或在全国范围内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到8000辆。
(二)在成都市范围内生产或销售动力蓄电池,且年设计形成产能或销售容量达到3GWh的电池生产企业。
第七条动力蓄电池回收示范企业应严格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建设和运营指南》(工信部公告2019
年第46号)在成都市范围内通过自建、共建、授权等方式建立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示范网点。回收服务示范网点应满足以下装备与场地要求:
(一)收集型回收服务网点的贮存场地面积应不低于10平方米,废旧动力蓄电池贮存量应不超过5吨,贮存A类废旧动力蓄电池时长应不超过三十天,B类和C类废旧动力蓄电池时长应不超过五天,同时应配备专业的电池搬运工具。
(二)集中贮存型回收服务网点应按照实际需求划分用于隔开、隔离、分离贮存的场地,废旧动力蓄电池的贮存能力应不低于30吨,贮存A类废旧动力蓄电池时长应不超过三个月,B类和C类废旧动力蓄电池时长应不超过一个月,同时应配备满足各类动力蓄电池吊装、搬运需求的专业设备和工具。
(三)回收服务网点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性信息,内容应包含“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示范网点”字样。网点的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及时更新。
第八条动力蓄电池回收示范企业应满足以下溯源管理要
求:
(一)应在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入库、移交出库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
(工信部公告2018年第35号)向“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上传信息,并按照互通互用接口标准与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溯源信息平台连接。
(二)依据《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规则》(GB/T34014-2017)规定的编码规则读取电池编码,准确统计所回收的废旧动力蓄电池类型、型式(蓄电池包、蓄电池模块或单体蓄电池)、数量、重量、来源、去向等信息,做好物料进/出台账记录,保留记录三年备查,按照国家溯源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准确、规范地将信息反馈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并传递至梯次利用、综合利用等相关企业。
第九条动力蓄电池回收示范企业负责收集、分类、贮存及运输废旧动力蓄电池,不得对收集的废旧动力废电池进行安全检查外的拆解处理,且应按以下要求规范作业:
(一)废旧动力蓄电池的收集工作应参照《废蓄电池回收管理规范》(WB/T1061-2016)的要求开展。
(二)动力蓄电池回收示范企业应参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建设和运营指南》(工信部公告2019年第46号)所规定的检测项目对收集的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检测并按A、B、C三类分别进行管理。
(三)废旧动力蓄电池贮存工作要参照《废蓄电池回收管理规范》(WB/T1061-2016)和《电池废料贮运规范》(GB/T26493-2011)的要求开展,应根据《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建设和运营指南》(工信部公告2019年第46号)的规定对电池进行分类贮存。
(四)废旧动力蓄电池运输应符合《电池废料贮运规范》(GB/T26493-2011)的要求,并且应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建设和运营指南》(工信部公告2019年第46号)中规定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分类结果及特性,参照《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规范第1部分:包装运输》(GB/T38698.1-2020)等国家有关标准使用专用车辆进行运输。
(五)废旧动力蓄电池应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工信部公告2018
年第35号)的规定移交至综合利用企业进行梯次利用或再生利用。
2021-05-12
动力蓄电池回收示范企业除必须满足《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建设和运营指南》(工信部公告2019年第46号)的要求外,还应在网点运行维护管理过程中落实以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与环保要求:
(一)成立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设施设备巡查检修制度、危险作业和特种作业管理制度、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处理制度等。
(三)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四)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未取得相应资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及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并考核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使用劳务人员等第三方派遣的,应纳入与单位作业人员的统一管理和教育培训。
(五)实施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定期对网点安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辨识、评估,并采取相应技术、管理等风险管控措施,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六)开展日常巡查检维护。组建专业运行维护团队,对企业(网点)的设备设施、场所开展日常巡查。配备取得相应资质的电工,定期对网点设施开展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网点安全运行。
(七)制定企业应急预案。针对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八)废旧动力蓄电池贮存场所安全条件应经论证合格,且应按照标准配备安全和消防设施。
(九)废旧动力蓄电池的拆卸、贮存和运输应符合环保相关规定。
(十)集中贮存型回收服务网点须通过项目环评、安评等。动力蓄电池回收示范企业涉及三废排放,须办理排污许可证,并定期向社会公示。
2021-05-12
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示范企业的遴选、公告以及试点的运营与安全管理等。
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示范企业试点工作按照“政府推动、部门联合、自愿申报、有序实施”的模式推进。成都市经信局会同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七部门建立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示范企业试点联合会商协调机制,市级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2)》所划定的职能职责做好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示范企业的征集和考核工作。
对于在成都市范围内从事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检测、拆卸、修复和重组等工作的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企业,在规模化、智能化等方面具有重要示范和带动作用的,择优遴选为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示范企业(以下简称“梯次利用示范企业”)。
成都市通过政策扶持,引导企业加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的投入,促进梯次利用示范企业的建设和发展。鼓励电池回收利用企业加强产学研联合科技创新,推动动力蓄电池科学技术的应用示范。
2021-05-12
申报梯次利用示范企业应满足以下基条件之一:
(一)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19年)》(工信部公告2019年第59号)梯次利用类型(以下简称《规范条件》)要求,且经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企业。
(二)在成都市范围内从事废旧动力蓄电池检测,年检测能力达到50MWh;在成都市范围内从事废旧动力蓄电池修复、重组,梯次产品年生产能力达到100MWh。
(三)在成都市范围内从事梯次电池使用量能力达到25MWh/年。
梯次利用示范企业应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的有关规定,履行主体责任,遵循全生命周期理念,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承担其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的回收责任,确保规范移交和处置。
梯次利用示范企业应满足以下必要条件:
(一)梯次利用示范企业必须拥有监控平台,具备对示范领域的梯次电池可管可视可控的能力。
(二)梯次利用示范企业应具备高效的运维体系,能够及时处理梯次电池安全隐患,对相关配套产品有检修维护能力。
梯次利用示范企业应自建信息化系统,且满足以下溯源管理要求:
(一)梯次利用示范企业应建立溯源管理体系,按照国家溯源管理有关规定准确统计自电池回收企业接收的动力蓄电池类型、型式(蓄电池包、蓄电池模块或单体蓄电池)、生产厂家等信息,做好物料进/出台账记录,保留记录三年备查。对于信息不全、来源不明的电池一律不得进入梯次利用环节。
(二)梯次产品应依据《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规则》(GB/T34014-2017)规定的编码规则进行编码。
(三)废旧动力蓄电池与梯次电池产品入库及移交出库后应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工信部公告2018年第35号)严格执行15个工作日时间节点内向“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上传信息,并按照互通互用接口标准与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溯源信息平台连接。
梯次利用示范企业应按《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19年)》(工信部公告2019年第59号)要求规范作业:
(一)废旧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前的检测工作应参照《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电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GB/T31486-2015)、
《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余能检测》(GB/T34015-2017)、《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GB38031-2020)的规定开展。
(二)废旧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前的拆卸工作应参照《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拆解规范》(GB/T33598-2017)、《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梯次利用第2部分:拆卸要求》(GB/T34015.2-2020)的规定开展。
(三)废旧动力蓄电池修复、重组为梯次利用产品,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保证安全性、可靠性,且方便后续维护、拆解、梯次利用或再生利用。
(四)梯次利用电池的包装、运输须符合《电池废料贮运规范》(GB/T26493-2011)、《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规范第1部分:包装运输》(GB/T38698.1-2020)的要求。
2021-05-12
梯次利用示范企业除必须满足《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19年)》(工信部公告2019年第59号)的要求外,示范企业还应在运行维护管理过程中落实以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与环保要求:
(一)成立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设施设备巡查检修制度、危险作业和特种作业管理制度、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处理制度等。
(三)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四)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未取得相应资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及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并考核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使用劳务人员等第三方派遣的,应纳入与单位作业人员的统一管理和教育培训。
(五)实施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定期对项目安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辨识、评估,并采取相应技术、管理等风险管控措施,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六)开展日常巡查检维护。组建专业运行维护团队,对企业的设备设施、开展日常巡查。配备取得相应资质的电工,定期对梯次电池开展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安全运营。
(七)制定企业应急预案。针对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八)各场所安全条件应经论证合格,且按照相应标准配备安全和消防设施。
(九)废旧动力蓄电池的拆卸、贮存和运输应符合环保相关规定。
(十)废旧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示范企业须通过项目环评、安评等。废旧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示范企业涉及三废排放,须办理排污许可证,并定期向社会公示。
2021-05-12
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拆解示范企业的遴选、公告以及试点的运营与安全管理等。
第三条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拆解示范企业试点工作按照“政府推动、部门联合、自愿申报、有序实施”的模式推进。成都市经信局会同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七部门建立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示范企业试点联合会商协调机制,市级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2)》所划定的职能职责做好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拆解示范企业的征集和考核工作。
第四条拆解指将废旧动力蓄电池包(组)、模块、单体进行解体处置成不可修复状态的作业。对具备可规模、高效、安全进行电池包(组)、模块拆解及对拆解后产生的危险有害物资进行处理能力的生产企业,具有重要示范和带动作用的,择优遴选为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拆解示范企业(以下简称“废旧动力蓄电池拆解示范企业”)。
第五条成都市通过政策扶持,引导鼓励企业加大废旧动力蓄电池再生利用的投入,促进废旧动力蓄电池拆解示范企业的建设和发展。鼓励电池回收利用企业加强产学研联合科技创新,推动动力蓄电池科学技术的应用示范。
2021-05-12
申报废旧动力蓄电池拆解示范企业应满足以下两个基条件之一:
(一)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19年)》(工信部公告2019年第59号)再生利用类型(以下简称《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且经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企业。
(二)对蓄电池拆解处置后,其中镍、钴、锰的综合回收率应不低于98%,锂的回收率不低于85%,其他主要有价金属综合回收率不低于97%。过程中产生的电子元器件、金属、石墨、塑料、橡胶、隔膜、电解液等零部件和材料均应采取相应措施实现合理回收和规范处理。(参见《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19年)》)
第七条废旧动力蓄电池拆解示范企业应具备一定工艺技术能力和设备设施,需满足以下工艺和装备要求:
(一)拆解企业宜采用机械或自动化拆解方式,以提高拆解效率及安全性。
(二)应配备绝缘手套、防机械伤害手套、安全帽、绝缘鞋
(靴)、防护面罩、防触电绝缘救援钩等安全防护装备。
(三)应配备专业防护罩、专用起吊工具、起吊设备,专用拆解工装台、专用抽排系统、专用取模器、专用模块拆解设备、绝缘套装工具等。
(四)应具备绝缘检测设备,如绝缘电阻测试仪等。
(五)应具备报废锂电池破碎分选设备,通过物理分选法分离正、负极材料和铜铝等贵金属,实现无害化、资源化处置报废锂电池。
(六)应具备有机废气处理装置,对拆解过程中产生的电解液挥发性气体进行收集,确保整个过程安全、环保和职业健康保护到位。
(七)应具备一定的拆解副产物的处置能力,对废隔膜纸、塑胶进行有效处置或转移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在收集、存储过程中应配置相匹配的收集、贮存场所及具备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不产生二次污染。
第八条为确保拆解作业的安全性,废旧动力蓄电池拆解示范企业作业环境需满足以下的场地要求:
(一)拆解、存储场地应具备安全防范设施(如消防设施、报警设施、应急设施等),拆解、存储场地的地面应硬化并防渗漏,具有废水处理系统等环保防范设施。
(二)拆解、存储场地应保持通风干燥、光线良好,并远离居民区。
(三)地面防渗处理,按照《危险废物污染贮存控制标准》
(GB18597-2001)相关要求,各构筑物应采用2mm厚HDPE膜进行防渗处理,以满足废旧动力锂电池储存相关要求。
(四)拆解厂房和库房符合丙级防火建筑要求,配置自动喷淋系统、消防器材、沙箱等消防装置和器材。
(五)拆解车间和库房应具备监控系统,24h监控拆解作业和库房情况。
第九条废旧动力蓄电池拆解示范企业应满足以下溯源管理要求:
(一)拆解企业原料入库及移交出库后应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工信部公告2018年
第35号)严格执行15个工作日时间节点内向“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上传信息,并按照互通互用接口标准与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溯源信息平台连接。
(二)依据《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规则》(GB/T34014-2017)规定的编码规则读取电池编码,准确统计所回收的废旧动力蓄电池类型、型式(蓄电池包、蓄电池模块或单体蓄电池)、数量、重量、来源、去向等信息,做好物料进/出及生产台账记录,保留记录三年备查。
废旧动力蓄电池拆解示范企业需按以下要求规范作业:
(一)废旧动力蓄电池的拆解工作应参照《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拆解规范》(GB/T33598-2017)的要求和生产企业提供的拆解信息或拆解手册,制定拆解作业程序或拆解作业指导书,开展安全拆解。
(二)拆解作业人员,需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如电工证等。
(三)废旧动力蓄电池收集贮存工作要参照《废蓄电池回收管理规范》(WB/T1061-2016)和《电池废料贮运规范》(GB/T26493-2011)的要求开展。为了绿色拆解,分类回收,废旧动力蓄电池拆解示范企业应参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建设和运营指南》(工信部公告2019年第46号)所规定的检测项目对收集的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检测并分A、B、C类进行管理。
(四)拆解后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应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工信部公告2018年第35号)的规定进行梯次利用或再生利用。
2021-05-12
废旧动力蓄电池拆解示范企业除必须满足《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19年)》的要求外,还应在拆解现场建设、作业等方面落实以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与环保要求:
(一)成立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设施设备巡查检修制度、危险作业和特种作业管理制度、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处理制度等。
(三)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四)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未取得相应资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及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并考核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使用劳务人员等第三方派遣的,应纳入与单位作业人员的统一管理和教育培训。
(五)实施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定期对作业现场的安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辨识、评估,并采取相应技术、管理等风险管控措施,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六)开展日常巡查检维护。组建专业运行维护团队,对废旧动力蓄电池拆解生产线的设备设施、场所开展日常巡查。配备取得相应资质的电工,定期对拆解生产线设施开展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安全生产。
(七)制定企业应急预案。针对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八)废旧动力蓄电池贮存场所、拆解场所安全条件应经论证合格,且应按照标准配备安全和消防设施。
(九)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运营场所须配备报废动力锂电池放电、破碎、分选及配套环保设备,回收电池极粉及金属铜铝,对产生的三废进行环保处置。
(十)拆解产出物涉及危险废物/危化品须按国家危险废物/危化品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十一)废旧动力蓄电池运营场所须通过项目环评、安评、职评、QES认证等,满足清洁生产等相关要求。废旧动力蓄电池储存场所、运营场所等涉及三废排放,须办理排污许可证,并定期向社会公示。
2021-05-12
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报废新能源汽车回收拆解示范企业的遴选、公告以及试点的运营与安全管理等。
第三条成都市报废新能源汽车回收拆解示范企业试点工作按照“政府推动、部门联合、自愿申报、有序实施”的模式推进。成都市经信局会同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七部门建立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示范企业试点联合会商协调机制,市级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2)》所划定的职能职责做好成都市报废新能源汽车回收拆解示范企业的征集和考核工作。
第四条对回收网络健全、渠道畅通、技术成熟、安全设施完备、信息化程度高、绿色环保的具有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具有重要示范和带动作用的,择优遴选为成都市报废新能源汽车回收拆解示范企业(以下简称“报废新能源汽车回收拆解示范企业”)。
第五条成都市通过政策扶持,引导企业加大报废新能源汽车回收拆解的投入,促进报废新能源汽车回收拆解示范企业的建设和发展。鼓励电池回收利用企业加强产学研联合科技创新,推动动力蓄电池科学技术的应用示范。
2021-05-12
申报报废新能源汽车回收拆解示范企业应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所要求的相应资质。
第七条报废新能源汽车回收拆解示范企业应具备一定工艺技术能力和设备设施,应满足《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19)标准要求。
第八条报废新能源汽车回收拆解示范企业应满足以下溯源管理要求:
(一)按照互通互用接口标准与“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连接。
(二)应当将报废新能源汽车车辆识别代号及动力蓄电池编码、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录入“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系统,并按照互通互用接口标准与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溯源信息平台连接。
(三)应建立电子信息档案,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19)记录报废新能源汽车回收登记、固体废物信息,做好物料进/出及生产台账记录,保留记录三年备查。
第九条报废新能源汽车回收拆解示范生产线需按以下要求规范作业:
(一)拆解新能源汽车的企业,应接受汽车生产企业的技术指导,根据汽车生产企业提供的拆解信息或手册制定拆解作业程序或作业指导书,配备相应安全技术人员。应将从报废新能源汽车上拆卸下来的动力蓄电池包(组)交售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建立的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或从事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的企业处理,不应自行拆解。
(二)厂内转移报废新能源汽车和动力蓄电池应进行固定,防止碰撞、跌落。
(三)对报废新能源汽车,应检查动力蓄电池和驱动电机等部件的密封和破损情况。对于出现动力蓄电池破损、电极头和线束裸露等存在漏电风险的,应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绝缘处理。
(四)报废新能源汽车回收拆解示范企业必须在其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内对回收的报废新能源汽车予以拆解,禁止以任何方式交易报废新能源汽车整车、拼装车。回收的报废大型客、货车等营运车辆和校车,应当在公安机关现场或者视频监督下解体(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报废新能源汽车监督解体工作)。
(五)报废新能源汽车回收拆解示范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对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有关要求,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废新能源汽车、固体废物、动力蓄电池需按《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19)要求进行规范拆卸、预处理及贮存。此外,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贮存、运输、转移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加强对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或者其他类型储能装置进行拆卸、收集、贮存、运输及回收利用全过程的安全管理。
(六)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人员应经过岗前培训,其专业技能应能满足规范拆解、环保作业、安全操作等相应要求,并配备专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环保管理人员,国家有持证上岗规定的,应持证上岗。
(2)具有新能源汽车拆解业务的企业应具有动力蓄电池贮存管理人员及2人以上持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动力蓄电池贮存管理人员应具有动力蓄电池防火、防泄漏、防短路等相关专业知识。拆解人员应在汽车生产企业提供的拆解信息或手册的指导下进行拆解。
(3)新能源汽车拆解作业人员在带电作业过程中应进行安全防护,穿戴好绝缘工作服等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使用的作业工具应是绝缘的或经绝缘处理的。作业时,应有专职监督人员实时监护。
第十条报废新能源汽车回收拆解示范企业拆解的报废新能源汽车“五大总成”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售给具有再制造能力的企业经过再制造予以循环利用;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冶炼或者破碎企业。
第十一条报废新能源汽车回收拆解示范企业拆解的报废新能源汽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等强制性国家标准,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应当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
第十二条报废新能源汽车回收拆解示范企业拆解的尾气后处理装置、危险废物应当如实记录,并交由有处理资质的企业进行拆解处置,不得向其他企业出售和转卖。
第十三条报废新能源汽车回收拆解示范企业拆卸的动力蓄电池应当交售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建立的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或从事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的企业。
第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拼装机动车。
2021-05-12
报废新能源汽车回收拆解示范企业除必须满足《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2007)、《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19)的要求外,还应在运行维护管理过程中落实以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与环保要求:
(一)成立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设施设备巡查检修制度、危险作业和特种作业管理制度、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处理制度等。
(三)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四)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未取得相应资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及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并考核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使用劳务人员等第三方派遣的,应纳入与单位作业人员的统一管理和教育培训。
(五)实施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定期对作业现场的安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辨识、评估,并采取相应技术、管理等风险管控措施,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六)开展日常巡查检维护。组建专业运行维护团队,对企业的设备设施、拆解现场开展日常巡查。配备取得相应资质的电工及特种作业人员,定期对拆解现场设施开展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安全生产。
(七)制定企业应急预案。针对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八)各场所安全条件应经论证合格,且应按照相应标准配备安全和消防设施。
(九)废旧动力蓄电池的拆卸、贮存和运输应符合环保相关规定。
(十)报废新能源汽车回收拆解示范企业须通过项目环评、安评等。报废新能源汽车回收拆解示范企业涉及三废排放,须办理排污许可证,并定期向社会公示。
2021-05-12
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非本市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需委托本市全资销售子公司或授权委托本市经销商(以下简称代为提交申报资料企业)代为提交申报资料。
2021-04-07
(一)在本市销售,且2018年及以前年度在本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已完成中央财政补贴清算的新能源汽车。
(二)车辆状态应为正常。车辆状态不正常的(包括:逾期未检验、报废、被盗抢等),待车辆恢复正常状态后,可在下一批次直至最后一批次时重新申报(但需重新提供全套申报资料);2015(2015年4月12日-2015年12月31日上牌登记车辆,下同)、2016、2017年度在本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上牌登记的车辆,因车辆状态不正常未获市级补贴资金,现已恢复正常状态的,此次可申报(但需重新提供全套申报资料)。已全额获得市级补贴的车辆不得重复申报。
(三)汽车生产企业应不属于我市相关政策规定的取消补贴的情形。
2021-04-07
(一)申报要求。企业申报材料按照附件1至附件3提供。
(二)转报要求。相关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会同财政、科技、发改、公安部门,组织辖区内汽车生产企业或代为提交申报资料企业开展申报工作,并会同财政、科技、发改、公安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审核合格后按照附件4提供转报资料。
(三)时限要求。请严格遵守申报和转报时限。
以上(一)、(二)项材料一式五份。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2021-04-07
(一)此次申报充电基础设施补贴时间范围调整为:
1.2017年4月12日—2019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投运充电设施申请建设补贴,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2.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可申请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运营补贴。
(二)委托具备条件的第三方企业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权属单位,须将委托运营协议及运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申报材料一并提供。
(三)其他申报要求按照成经信财〔2020〕2号执行。
2020-03-09
申报时间
申报企业于2020年2 月25日—2020年4月25日将申报资料上报至项目所在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电力)主管部门,区(市)县相关部门汇总核实后于2020年5月25日前联合行文报市经信局,过时不再受理。
三、申报要求
(一)各申报企业将其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项目打捆,形成申请报告,装订成册,向项目所在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电力)主管部门申报。
2020-03-09
(一)此次申报充电基础设施补贴为2017年4月12日—2018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投运充电设施的建设补贴,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二)具体申报条件、补助标准、申报方式及申报材料、补贴资金审查与拨付等相关要求以《成都市支持氢能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充换电基础设施部分)(成经信办〔2020〕1号)(见附件)为准。
(三)申报单位须将包括申报项目在内的所有充换电设施全部接入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监测监管平台,并按照要求进行充换电基础设施信息录入及数据实时推送。
(四)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市级补贴的,将对申报单位(个人)给予取消享受补贴资格、追究法律责任等处理。
2020-03-09
财政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成都市建成投用的充换电基础设施。2017年4月12日后建成投运的充换电基础设施,可申请建设补贴,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2019年1月1日以后的充电量可申请运营补贴。
申请补贴单位、个人和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依法在成都市范围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主体(产权单位)。
(二)申报单位须将包括申报项目在内的所有充换电设施全部接入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监测监管平台并按照要求进行充换电基础设施信息录入及数据实时推送(附件1),接受相关政府部门监管。
(三)申报单位近3年不得在专项审计、资金申报、监督检查等方面出现过违法违规情况。
(四)申报公用充换电设施补贴的单位,其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须含有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或充电服务,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0万元,具备公用充换电设施的运营能力。不满足以上条件的投资主体,可将充换电设施委托给具备条件企业运营并申报补贴。
(五)申报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建设、运营标准规范,取得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认证证书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标准符合性合格报告。
(六)申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成都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至少保证3年的正常连续使用。申报建设补贴的公(专)用充电设施项目,建成投用后平均每桩每年累计在线运行时长不得少于6000小时。申报项目建成投用不足1年的,按照平均每桩每月在线运行时长不低于500小时计算。
(七)2020年1月1日起,单个投资主体每年在成都市新增投运1000千瓦以上的充电设施,方可申报年度补贴。
2020-02-25
(一)建设补贴对象及标准
1.自(专)用充电桩(群),按照装机功率给予投资主体交流每千瓦100元、直流每千瓦200元的一次性补贴,单个充电桩(群)最高20万元。
2.经营性集中式公(专)用充换电站(BOT充换电站除外),按照装机功率给予投资主体交流每千瓦150元、直流每千瓦400元,单个充换电站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经营性集中式公(专)用充换电站,是指向当地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充换电设备装机功率不低于315KW,且面向社会所有车辆开放经营的充换电站。不满足以上条件的公(专)用充换电站,建设补贴标准按照自(专)用充电桩(群)补贴标准执行。
3.多个主体共同建设的公(专)用充换电站,自行协商确定其中1个投资主体为补贴申报单位。
4.充换电设备装机模块总功率与外电容量不符时,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进行补贴。
(二)运营补贴对象及标准
充换电设施年度累计充电量(BOT充换电站除外),按照分段超额累进的方式,给予投资主体最高500万元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1000万(含)千瓦时以内部分,每千瓦时补贴0.1元;1000万千瓦时至2000万(含)千瓦时部分,每千瓦时补贴0.15元;2000万千瓦时以上部分,每千瓦时补贴0.2元。
(三)以上补贴标准为暂定标准,市经信局将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根据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情况,适时进行依法调整。
2020-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