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和扩权强县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四川省众创空间备案工作指引》(川科高〔2016〕17号)的要求,积极组织辖区内成立时间在半年以上,运营良好的众创空间开展备案申报工作,并对各众创空间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科技主管部门出具推荐函,统一寄送至省生产力促进中心。
2021-06-01
2020年底之前备案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具体名单见《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2020年有效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的通知》(川科高〔2021〕4号)、《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2020年省级备案众创空间名单的通知》(川科高〔2021〕3号)文件。
2021-03-03
各市(州)和扩权强县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四川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办法》(川科高〔2016〕18号)的要求,积极组织辖区内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开展备案申报工作,并对各孵化器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科技主管部门出具推荐函,统一寄送。
2021-03-03
各市(州)和扩权强县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四川省众创空间备案工作指引》(川科高〔2016〕17号)的要求,积极组织辖区内成立时间在半年以上,运营良好的众创空间开展备案申报工作,并对各众创空间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科技主管部门出具推荐函,统一寄送至省生产力促进中心
2020-06-24
2019年底之前备案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2020-03-25
申请认定为成都高新区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税收和统计关系在成都高新区,运营机构工商注册时间和孵化载体实际运营时间已满6个月;
(二)发展方向明确,能够动态统计和管理入驻科技创业团队(企业)运行情况、发展需求等相关信息,并按要求上报;
(三)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能够提供电话、网络接入、办公桌椅等基本办公设施和会议室、展示室、路演厅等公共服务场地,入驻的科技创业团队(企业)不少于5个,科技创业团队(企业)所研发的项目应符合成都高新区产业的发展要求;
(四)建立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具备专门的服务团队(包括创业项目联络员、创业辅导员等),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培训服务及基本的法律、会计、知识产权等服务,常态化组织项目路演等创新创业活动。
2020-03-25
孵化器分为专业孵化器和综合孵化器,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专业孵化器认定条件:
1.专业孵化器运营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税收和统计关系在成都高新区;
2.发展方向明确,能够动态统计和管理入驻科技创业企业运行情况、发展需求等相关信息,并按要求上报;
3.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其中规划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占场地总面积的75%以上,在孵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所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知识产权权属清晰,且符合国家政策鼓励发展的、成都高新区产业的发展要求。②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在孵化器内,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200万元,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③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租用孵化场地面积应低于1000平方米(生物医药、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除外);
4.形成了较完善的孵化服务体系和创业导师工作机制,能够.提供创业咨询、培训、辅导服务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知识产权、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信息咨询等服务,常态化组织项目路演等创新创业活动;
5.聚焦成都高新区三大主导产业,电子信息(集成电路、新型显示、智能终端、网络通迅等),生物产业(生物医药、生物服务、健康新经济、生物医学工程等),新经济产业(5G通信与人工智能、网络视听与数字文创、大数据与网络安全、区块链创新应用等),主营业务与孵化器专业定位一致的入驻企业数量占入驻总数60%及以上或其使用面积占场地总面积的60%及以上;
6.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二)综合孵化器认定条件:
1.孵化器运营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税收和统计关系在成都高新区,运营机构工商注册时间和孵化载体实际运营时间已满6个月;
2.发展方向明确,能够动态统计和管理入驻科技创业企业运行情况、发展需求等相关信息,并按要求上报;
3.在孵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所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知识产权权属清晰,且符合国家政策鼓励发展的、成都高新区产业的发展要求。②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在孵化器内,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200万元,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③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租用孵化场地面积应低于1000平方米(生物医药、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除外);
4.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占场地总面积的75%以上,入驻企业不低于25家;
5.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培训、辅导服务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知识产权、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信息咨询等服务,常态化组织项目路演等创新创业活动。
第八条孵化载体入驻企业中,国内高校、科研院所在职人员[一般应具备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曾经在四川生活、学习、工作经历(一般应具备国内经济发达地区知名企业工作经历),有过多次成功创业经历或创新创业大赛获奖者,在海外获得本科及以上学历、有海外工作经历、有海外成功创业经历或海外高校访问学者,国家、省、市级人才,国际顶尖人才,大企业高管,高技能人才(高级工程师、国家、省、市技能大赛获奖、优秀工匠等),优秀青年人才(本科及以上毕业生、获得其他经认定的优秀称号等)等人才创办的企业(上述人才需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所占比例不低于20%,或者上述人才创办的企业不低于5家,可认定为高端人才引领型创新创业载体。
2020-03-25
2018年底之前备案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见附件1)、众创空间(见附件2)。
2019-03-06
本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评审工作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按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和本通知要求组织开展并推荐上报,推荐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注册成立日期须在2017年9月30日之前。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并实地核查,评审专家原则上从前期各地方推荐入库的孵化器行业资深专家中选取。在组织评审工作过程中,要严格遵守评审纪律。科技部火炬中心将组织专家对地方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对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将取消其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并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推荐上报机构数量不超过该地区2019年度纳入火炬统计科技企业孵化器数量的3%,且总数不得超过20家,超出名额推荐将不予受理。同时,推荐上报的机构中专业孵化器占比不低于50%,东北和中西部地区可适当放宽。
2020-10-10
各市(州)和扩权强县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四川省众创空间备案工作指引》(川科高〔2016〕17号)的要求,积极组织辖区内成立时间在半年以上,运营良好的众创空间开展备案申报工作,并对各众创空间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科技主管部门出具推荐函,统一寄送至省生产力促进中心。
2021-06-02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新创业载体创建、运营服务及创新创业活动补助(以下简称“补助”)是指为发挥财政科技资金引导作用,对我市创新创业载体创建、创新创业载体运营服务和创新创业活动给予的经费支持。
第三条补助对象为在成都市行政区划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创新创业载体创建机构、运营机构和创新创业活动承办单位。
2021-05-14
第五条创新创业载体创建补助是指给予新获批成都市级创新创业载体和新获批国家级创新创业载体的一次性经费支持。
第六条成都市级创新创业载体创建补助主要包括对我市机构在蓉新创建、域外知名机构来蓉新创建的创新创业载体补助。
(一)支持范围:
1.我市机构在蓉新创建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2.域外知名机构来蓉新创建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
2021-05-14
1.市级众创空间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运营时间满6个月以上。
(2)服务场地不低于500平方米,同时具备有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其中,提供在孵企业(团队)使用的场地面积占总面积75%以上。能够为在孵企业(团队)提供不少于6个月免费办公空间。
(3)入驻的在孵企业(团队)不少于10个,每年有不少于2个典型孵化案例。
(4)具备至少3名专职服务人员,聘请至少3名专兼职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5)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12场次。
2021-05-14
2.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实际运营时间满Ⅰ年。
(2)综合性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占场地总面积75%以上。
(3)配备自有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100万元,投资在孵企业的项目不少于1个。
(4)综合性孵化器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累计毕业企业3家以上;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达20家以上,累计毕业企业2家以上,且其主营业务应与孵化器的专业定位一致。
(5)拥有专职服务人员5名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创业导师。
(6)每年开展的创业培训、沙龙、对接会、路演、大赛等创新创业活动不少于12场次。
2021-05-14
3.市级加速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实际运营时间满3年。
(2)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其中,供高成长企业使用的场地不少于总面积的75%,能够提供小试、中试和批量生产的专业化、个性化的厂房以及公共服务场地。
(3)通过自建、引进或整合各方资源等,为入驻的高成长企业提供研发创新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服务。
(4)入驻的高成长企业不少于20家,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网络化、市场化服务,包括:共性技术开发、检测中试、管理咨询、市场信息、融资担保、人力资源、认定认证、专利代理、国际合作等。
(5)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家高成长企业配备1名专业人员跟踪、服务。
2021-05-14
第七条国家级创新创业载体创建补助是指对我市新纳入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新获批国家级孵化器和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机构给予的一次性经费支持。
(一)支持范围:我市新纳入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新获批国家级孵化器和国家大学科技园。
(二)支持标准和方式:我市新纳入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新获批国家级孵化器、新获批国家大学科技园分别给予5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八条鼓励创新创业载体品牌化、专业化、国际化发展,利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升服务能力,向高品质科创空间聚集发展。
支持创新创业载体整合、链接、共享资源,探索建设“总部+楼宇+平台”“基金+基地+产业导向”等创新型创新创业载体;支持成都郊区新城引入创新创业载体资源,创建市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对创新型创新创业载体和在成都郊区新城创建的市级创新创业载体可适当放宽条件。
2021-05-14
第九条创新创业载体运营服务补助是指对纳入我市管理范围的市级、省级、国家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以及我市高品质科创空间,在创业辅导、技术创新、推广对接、投融资等服务,提供专业平台、设立专职人员、组织双创活动,引进人才、团队、项目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对成效突出的择优给予其运营机构的经费支持。
(一)支持范围:纳入我市管理范围的市级、省级、国家级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包括我市机构在域外创新创业活跃地区运营的众创空间、孵化器)以及我市高品质科创空间等。
(二)支持条件:
1.我市本地运营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每年参加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划分为A类(优秀)、B类(良好)、C类(合格)、D类(不合格),评价内容包含服务能力、孵化绩效、可持续发展等。
(1)服务能力:主要从投融资服务、公共技术服务、创业导师服务、资源整合能力(包括签约中介服务机构、技术平台、产学研合作等)、创新创业活动等方面考核其服务水平。
(2)孵化绩效:主要从在孵企业营业收入和融资情况、科技含量(包括知识产权、研发投入等)、在孵企业成长性(包括新增高新技术企业数量、毕业企业数量等)、创业带动就业、高层次人才引进等方面考核其绩效情况。
(3)可持续发展:主要从创新创业载体收入增长、收入结构、服务团队建设等方面综合考核其运营管理能力。
2.我市机构在域外创新创业活跃地区运营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每年参加综合评价。
(1)创新创业载体纳入我市管理范围;
(2)我市机构拥有创新创业载体股权超过50%;
(3)每年为我市引进人才、团队、项目,在蓉新注册科技型中小企业不少于10个。
3.我市高品质科创空间每年按照《成都市高品质科创空间营运管理考核办法》要求参加年度综合评价。
(三)支持标准和方式:
(三)支持标准和方式:
1.我市本地运营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等按综合评价结果A类(优秀)、B类(良好)、C类(合格)分类分级给予其运营机构最高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补助。
2.我市机构在域外创新创业活跃地区运营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择优给予其运营机构最高100万元补助。
3.高品质科创空间按年度综合评价结果择优给予其运营机构最高300万元补助。
第十条同一年度同时符合创新创业载体创建补助和创新创业载体运营服务补助的补助对象,只补助一类,不重复补助。
第十一条鼓励创新创业载体创先争优,每年对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模式创新、培育科技企业上市(挂牌)、税收贡献率等方面表现突出、做出重大贡献的我市创新创业载体,给予其运营机构通报表扬,并在次年的运营服务综合评价中给予加分支持:
2021-05-14
申请备案市级众创空间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具有自贡市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
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众创空间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含200平方米),其中,公共办公与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90%。
(三)入驻企业、创新团队应处于创业期并从事科技类和创意设计类的创新活动。
(四)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基础设施配套完善,为入驻企业及创新团队提供相应服务。
(五)建立创新创意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有成功企业家、专业人士为主的专兼职创新创意导师,提供创新创业辅导、培训等服务。
(六)财务运行规范、无违法违规行为。
(七)具有完善的创新创业实体评估准入、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
(八)为创新创业者提供创新创业服务。
2021-01-08
对备案的市级众创空间,按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并专款专用。
第九条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众创空间场地租赁补助。
(二)众创空间用于科技创新活动相关的设备、仪器购置。
(三)众创空间用于科技创新活动相关的软件购置。
(四)众创空间线上服务内容开发。
(五)众创空间宽带接入。
(六)聘请专家、创新创意导师等专家培训费。
2021-01-08
申请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目标明确,管理规范;
2.组织机构健全,管理人员中应有企业管理经验者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占50%以上,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20%以上;
3.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应不少于1000平方米,其中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
4.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投融资、信息、咨询、市场、培训、人力资源、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孵化服务;
5.孵化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10家以上,累计毕业企业在5家以上;
6.孵化器应设立50万元以上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正常的业务联系;
7.专业孵化器应具备明确的专业方向以及与之相对应的专业服务队伍和专业服务平台,并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和专业化的管理培训能力。
2021-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