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成都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成都市2018、2019年总部企业和成长型总部企业。其中,2020年复审不合格或未按要求参加复审的总部企业(含成长型总部企业)不得享受本次总部企业发展资金的奖励支持。
2020-12-20
(一)时间范围
本次申报的奖励资金是对总部企业(含成长型总部企业和例外标准型总部企业)2019年的政策支持,其中“多做贡献奖励”以2019年税收年度为计算依据。其他类奖励以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含本数)期间实际结算票据为计算依据。
(二)奖励支持范围
1.《意见》中第六条第(一)项“引进来奖励”,包括开办支持和租房支持。
2.《意见》中第六条第(二)项“多做贡献奖励”,包括发展支持、投资支持、增资支持和培育支持。
3.《意见》中第六条第(三)项“能级提升奖励”,包括领军支持和提升支持。
4.《意见》中第六条第(七)项“融资支持”中的综合金融服务支持。
5.《意见》中第六条第(八)项“中介服务支持”。
6.成长型总部企业仅申报“多做贡献奖励”中的“培育支持”奖励一项。
2020-12-20
由于总部企业发展资金政策性强、牵涉面广,各区(市)县要高度重视、严格把关;市级相关部门要依据职能分工,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管理的总部企业发展资金复审工作,并做好《意见》中涉及本部门有关支持政策的解释工作。
2020-12-20
(一)申报对象
1.经成都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成都市2018、2019年总部企业和成长型总部企业。其中,2020年复审不合格或未按要求参加复审的总部企业(含成长型总部企业)不得享受本次总部企业发展资金的奖励支持。
2.享受奖励支持的总部企业和成长型总部企业应与属地政府(管委会)签署合作协议,对工商、纳税、统计等关系进行明确约定。
(二)共性申报材料
1.申报企业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交盖章复印件,核原件)。
2.《2020年成都市总部企业发展资金申请表》(附件1-1)。
3.税务部门开具的2019年企业在本市(含市、区(市)县两级)地方经济实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证明材料(附件1-2)。
4.《申请企业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企业信息表》(附件1-3)。
2020-12-20
“引进来”奖励。申报企业须为从成都市域外新引进或新迁入,自注册独立法人(含统计上视同独立法人)之日起一年内达到成都市总部企业标准条件,并被认定为2019年成都市总部企业的企业。
1 开办支持
1.1 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实收资本需达到人民币1亿元及以上。
(2)申报企业未享受本市及区(市)县其他“引进来”类优惠或奖励政策。
1.2 相关证明材料
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实收资本的验资报告(交盖章复印件,核原件)。
2 租房支持
2.1 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在蓉无自有办公用房,在蓉新租用超甲级、甲级商务写字楼自用。超甲级、甲级商务写字楼以成都市楼宇等级评定委员会认定名单为准。
(2)申报企业未申报《意见》中第六条第(二)项“多做贡献奖励”中的投资支持。
(3)申报企业未享受本市及区(市)县其他“租房支持”类优惠政策。
2.2 相关证明材料
(1)《申报企业租赁房产信息表》(附件1-7)。
(2)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申报企业在蓉自有办公用房备案记录。
(3)经住建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凭证或房屋租赁备案信息摘要。
(4)租金支付凭证复印件(包含原始凭证复印件)。
2020-12-20
1发展支持
1.1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须为2018、2019年已认定的成都市总部企业。
(2)总部企业(或其市域内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在成都市上年度(2019年)自身在本市(含市、区(市)县两级)地方经济实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增幅超过成都市2019年GDP增幅(7.8%)且增量达500万元及以上。
(3)申报企业未享受本市及区(市)县其他“多做贡献奖励”类相关的优惠或奖励政策。
1.2相关证明材料
(1)《2020年成都市总部企业“发展支持”审批表》(附件1-4)。
(2)《2020年成都市总部企业市域内跨区域下属企业“发展支持”审批表》(附件1-5)。
(3)申报“发展支持”奖励比例为地方经济实得增量的40%,需提供能体现“营业收入中来自市域外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营业收入贡献超过30%”的审计报告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同时,还需提供市域外下属公司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证(均交盖章复印件,核原件)。
(4)税务部门出具的2018年度地方经济实得贡献证明材料(参照附件1-2)
2投资支持
2.1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须为已认定2018、2019年成都市总部企业。
(2)申报企业在蓉无自有办公用房,新建或新购置超甲级、甲级商务写字楼且自用。超甲级、甲级商务写字楼以成都市楼宇等级评定委员会认定名单为准。新建超甲级、甲级商务写字楼须满足“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含本数)期间竣工验收或取得房产证(不动产权证)”的条件。
(3)申报企业未申报《意见》中第六条第(一)项“引进来奖励”中的租房支持。
(4)申报企业未享受本市及区(县)其他与“地方经济贡献”相关的优惠政策。
2.2相关证明材料
(1)《申报企业新建购置房产信息表》(附件1-8)。
(2)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申报企业在蓉自有办公用房备案记录。
(3)申报企业新建办公用房的需提供竣工验收报告或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等证明材料(交盖章复印件,核原件);新购置超甲级、甲级商务写字楼的需提供经住建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等证明材料(交盖章复印件,核原件)。
3增资支持
3.1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须为已认定2018、2019年成都市总部企业。
(2)自认定为总部企业当年起增资1亿元(含1亿元)以上。
3.2相关证明材料
(1)股东会会议关于企业增资的决议(交盖章复印件,核原件)。
(2)能体现增资事项的工商登记信息。
(3)税务部门出具的增资当年和次年的地方经济实得证明材料(参照附件1-2)。
4培育支持
4.1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须为已认定2018、2019年成都市成长型总部企业。
(2)申报企业未享受本市及区(市)县“多做贡献奖励”类有关的优惠或奖励政策。
4.2相关证明材料
(1)《2020年成都市成长型总部企业“培育支持”审批表》(附件1-6)。
(2)税务部门出具的2018年度地方经济实得贡献证明材料(参照附件1-2)
2020-12-20
1领军支持
1.1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须为已认定2018、2019年成都市总部企业。
(2)申报企业经成都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为成都市总部企业后,该企业自注册成立以来首次被评为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或首次经商务部或商务厅认定或备案成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3)申报企业未享受本市其他“领军支持”类的奖励政策。
1.2相关证明材料
(1)企业申报“首次入选500强”资金奖励,须提供申报企业首次入选500强的证明材料。其中,“世界500强”为《财富》(《Fortune》)杂志公布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中国企业500强”为《财富》(《Fortune》)杂志公布的“中国企业五百强”排行榜或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为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公布的“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服务业500强”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的“中国服务业500强”的有关证明材料。
(2)企业申报首次经商务部或商务厅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资金奖励,须提供经商务部或商务厅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相关批复文件(交盖章复印件,核原件)。
2提升支持
2.1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须为已认定2018、2019年成都市总部企业。
(2)申报企业需在被认定为成都市总部企业后完成能级提升,并达到《意见》提升支持中有关“分”升“子”或“单一功能总部升级为多职能总部”或“功能型总部企业升级为综合型(区域型)总部企业”或“综合型(区域型)总部企业升级为全国总部、亚太区总部和全球总部”条件。
(3)申报企业未享受本市其他“提升支持”类奖励政策。
2.2相关证明材料
(1)“分”升“子”
分公司性质的总部企业改制为独立法人机构相关的工商登记材料,新设子公司的公司章程(交盖章复印件,核原件)。
(2)“单一功能总部”升级为“多职能总部”
申报企业母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关于申报企业行使多项总部职能的内部决议文件(交盖章复印件,核原件);履行新增职能相关投入或费用的专项审计报告。
(3)“功能型总部企业”升级为“综合型(区域型)总部企业”
总部企业新设立下属企业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交盖章复印件,核原件);新设立下属企业实收资本验资报告(交盖章复印件,核原件);分公司性质的总部企业还需提供改制为独立法人机构相关的工商登记材料;成都市总部办发布的综合型(区域型)总部企业认证文件和颁发总部企业证书(交盖章复印件,核原件)。
(4)综合型(区域型)总部企业升级为全国总部、亚太区总部和全球总部
总部企业母公司出具的履行相应管辖范围的授权(总部企业为集团最高机构的不提供);经审计的总部企业2019年合并财务报表及总部企业2019年度来自省外或境外收入的证明材料。
2020-12-20
1.综合金融服务支持
1.1.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须为已认定2018、2019年成都市总部企业。
(2)申报企业须同时符合《意见》中第六条第(二)项“多做贡献奖励”和《意见》中第六条第(三)项“能级提升奖励”申报条件。
1.2.相关证明材料
(1)《申报企业新增贷款信息表》(附件1-9)。
(2)申报企业获评“多做贡献奖励”和“能级提升奖励”上年度新增流动资金的金融机构贷款合同及利息支付凭证(交盖章复印件,核原件)。
(五)中介服务支持
1.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须为已认定2018、2019年成都市总部企业。
2. 相关证明材料
(1)《申报企业购买中介服务信息表》(附件1-10)。
(2)申报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交盖章复印件,核原件)。
(3)申报企业付款凭证及中介机构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交盖章复印件,核原件)。
(4)提供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企业营业执照(交盖章复印件)。
(5)提供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盖章的《中介服务企业信誉承诺书》(附件1-11)。
2020-12-20
(一)材料领取。申报企业登录成都市总部经济信息平台(http://sww.chengdu.gov.cn/cdswh/c118687/zbjjpt.shtml)“通知公告”栏中下载申报指南及附件,并按要求填写各项表格,准备各项印证材料。
(二)装订要求
1.“附件”表格和印证材料需按“申报指南”中先后顺序一一对应,表格在前,印证材料在后胶装成册形成申报书。
2.申报书脊需注明企业名称,例如:***公司2020年成都市总部企业发展资金申报书。
3.总部企业发展资金申报材料及其印证材料复印件须由申报企业在对应位置加盖公司公章或骑缝章。
2020-12-20
(一)申报材料中涉及到复核原件的由区(市)县总部办(局)负责审核。
(二)申报企业(含总部企业自身及下属企业)的奖励项“未享受本市及区(县)其他有关的优惠政策”由区(市)县总部办牵头负责审核。
(三)需要进行前置审批的,申报企业其下属企业需准备前置审批材料一式四份,在下属公司属地区(市)县总部办(局)会审签章后,属地区(市)县总部办(局)留存一份,剩余三份由下属公司上交申报企业,随申报书装订入册。
(四)申报书一式三份,属地地区(市)县总部办(局)留存一份,提交市总部办两份。
(五)市总部办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对区(市)县上报的总部企业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独立审核。
2020-12-20
(一)支持标准
给予引进培育总部企业的原企业股东在股权转让中地方财政贡献的50%奖励,单次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申报条件
引进六类500强公司进行重组,重组后在崇州设立总部(经成都市认定)的企业。
2021-05-14
一、申报对象
符合成都市产业发展政策,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成都高新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报类型
本次申报的总部企业类型包括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综合型(区域型)总部企业、功能型总部企业、例外标准条件总部企业和成长型总部企业。
2021-01-07
申报对象
经成都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成都市2018、2019年总部企业和成长型总部企业;其中,2020年复审不合格或未按要求参加复审的总部企业(含成长型总部企业)不得享受本次总部企业发展资金的奖励支持。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成都高新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报奖励的适用范围
参照《关于做好2020年成都市总部企业发展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成总部办〔2020〕17号)。
2021-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