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内从事相关领域的企业牵头多个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可成为揭榜申请单位。揭榜申请企业应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对申请揭榜的产品或技术具有一定的研发基础。每个揭榜申请牵头企业限申请一项揭榜任务。
(二)牵头申报单位应在我省注册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省内承担该项目条件和能力的企事业单位和央属企业集团在川纳税分公司。
(三)申报单位(含联合体成员单位)依法经营,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生产经营状况良好,项目资金来源有保障。
(四)申报单位(含联合体成员单位)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近3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无须相应机关出具证明文件,采取承诺制)。
(五)项目建设总投入不低于3000万元,技术攻关团队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2021-09-09
(一)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揭榜攻关任务申报工作,落实专人负责、专人管理。
(二)申报单位应按要求提供项目申报材料,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主体责任。
(三)申报单位应科学制定项目绩效目标和阶段性工作成效。
2021-09-09
(一)省内从事相关领域的企业牵头多个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可成为揭榜申请单位。揭榜申请企业应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对申请揭榜的产品或技术具有一定的研发基础。每个揭榜申请牵头企业限申请一项揭榜任务。
(二)牵头申报单位应在我省注册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省内承担该项目条件和能力的企事业单位和央属企业集团在川纳税分公司。
(三)申报单位(含联合体成员单位)依法经营,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生产经营状况良好,项目资金来源有保障。
(四)申报单位(含联合体成员单位)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近3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无须相应机关出具证明文件,采取承诺制)。
(五)项目建设总投入不低于3000万元,技术攻关团队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2021-09-07
(一)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揭榜攻关任务申报工作,落实专人负责、专人管理。
(二)申报单位应按要求提供项目申报材料,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主体责任。
(三)申报单位应科学制定项目绩效目标和阶段性工作成效。
2021-09-07
(一)创新中心建设领域符合《四川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重点领域目录》要求,中榜主体在综合评价中评价合格并按技术攻关任务书要求取得阶段性成果。
(二)创新中心应面向行业,由中榜主体联合本领域骨干企业及产业链上下游单位,以资本为纽带组成独立企业法人,采取“公司+联盟”模式运行,独立法人公司原则上需注册成立并运行1年以上。
(三)创新中心联盟应汇聚全国范围包括用户在内的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各类创新主体,并与本领域的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建立广泛的产学研合作关系。
(四)创新中心应具有良好的技术创新基础条件,包括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固定研发队伍、研发场地、研发设施,具有持续稳定的研发经费保障和研发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五)创新中心应在所在行业领域具备较强的研发水平和研发实力。
(六)创新中心应具备与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或企业联合开展技术交流或合作的基础。
(七)创新中心应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2021-06-25
第五条基本要求:
(一)申请认定需符合《四川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条件》(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另行印发并适时修订)有关要求;
(二)原则上按照“一案一例一策”的方式,采取“成熟一家、授牌一家”的形式进行;
(三)优先考虑我省制造业创新发展急需的重点行业领域,兼顾传统产业转化升级发展需求;
(四)按照“高起点、有特色”的标准,宁缺毋滥,支持具有良好技术创新基础、具备良好体制和运行机制、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创新中心建设;
(五)建立健全公平、公正、公开的评审机制。
2017-09-01
第三章运行评价
第七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省级创新中心每两年组织一次运行评价。
第八条各省级创新中心在评价当年,应将自查报告并附材料真实性承诺,按原申报渠道上报至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第九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认定条件对各省级创新中心的自查报告进行评价,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
第十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2017-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