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经济和信息化厅认定的2019、2020年度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见附件2)。
(二)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型、专业资本集聚型、科技资源支撑型、高端人才引领型等国家创新创业特色载体的开发区,以及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和国家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名单见附件3),可推荐在本区域内注册的1家公共服务平台。同时具备以上多项条件的城市,只能推荐1家。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
(四)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2018年度国家示范平台可自愿重新申报(名单见附件4)。
(五)申报对象应符合《管理办法》的申报条件。
2021-05-20
第十二条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两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以及基于互联网等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企业。
(二)服务业绩突出。年服务中小企业150家以上,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步增长,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三)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服务机构5家以上。
(四)获得省级示范平台认定或国家部委、全国性行业协会的相关认定。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要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要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六)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主要负责人要诚信、守法,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80%以上。
属于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区域内的服务平台,上述(一)、(二)、(三)和(六)的条件可适度放宽。
第十三条示范平台应满足以下至少一项功能要求:
(一)信息服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数量150家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8次以上。
(二)技术服务。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具有专家库和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企业共享;年开展技术洽谈、产品检测与质量品牌诊断、技术推广、项目推介和知识产权等服务活动5次以上。
(三)创业服务。具有较强的创业辅导能力,建有创业项目库、《创业指南》、创业服务热线等;开展相关政务代理服务;年开展创业项目洽谈、推介活动8次以上。
(四)培训服务。具有培训资质或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具有线上和线下培训能力,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年培训2000人次以上。
(五)融资服务。年组织开展投融资对接、企业融资策划、推荐和融资代理等服务活动10次以上,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总额8亿元以上的服务机构;或向中小企业提供年新增担保额30亿元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
第十四条申报示范平台应当在创新服务模式,集聚创新资源,推进线上线下服务结合,促进服务与需求精准对接,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发展潜力和转型动力,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优势和示范性。
2021-05-20
(一)由经济和信息化厅认定的2019、2020年度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见附件2)。
(二)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型、专业资本集聚型、科技资源支撑型、高端人才引领型等国家创新创业特色载体的开发区,以及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和国家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名单见附件3),可推荐在本区域内注册的1家公共服务平台。同时具备以上多项条件的城市,只能推荐1家。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
(四)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2018年度国家示范平台可自愿重新申报(名单见附件4)。
(五)申报对象应符合《管理办法》的申报条件。
2021-05-20
第十二条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两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以及基于互联网等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企业。
(二)服务业绩突出。年服务中小企业150家以上,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步增长,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三)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服务机构5家以上。
(四)获得省级示范平台认定或国家部委、全国性行业协会的相关认定。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要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要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六)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主要负责人要诚信、守法,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80%以上。
属于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区域内的服务平台,上述(一)、(二)、(三)和(六)的条件可适度放宽。
第十三条示范平台应满足以下至少一项功能要求:
(一)信息服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数量150家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8次以上。
(二)技术服务。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具有专家库和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企业共享;年开展技术洽谈、产品检测与质量品牌诊断、技术推广、项目推介和知识产权等服务活动5次以上。
(三)创业服务。具有较强的创业辅导能力,建有创业项目库、《创业指南》、创业服务热线等;开展相关政务代理服务;年开展创业项目洽谈、推介活动8次以上。
(四)培训服务。具有培训资质或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具有线上和线下培训能力,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年培训2000人次以上。
(五)融资服务。年组织开展投融资对接、企业融资策划、推荐和融资代理等服务活动10次以上,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总额8亿元以上的服务机构;或向中小企业提供年新增担保额30亿元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
第十四条申报示范平台应当在创新服务模式,集聚创新资源,推进线上线下服务结合,促进服务与需求精准对接,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发展潜力和转型动力,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优势和示范性。
2021-05-20
一、申报对象及条件
符合《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川经信创服[2018]1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且经市经信局认定的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2021-04-27
(一)申报条件
申报对象须满足《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条件(装备制造业、原材料工业、消费品工业、电子信息产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示范基地申报条件参照附件,部分新兴领域示范基地申报条件参照附表1-5),且未出现以下情况:1.近三年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2.近三年发生I级或Ⅰ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3.申报对象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相关督查工作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
申报对象需地理范围清晰、产业相对集中、管理主体明确,原则上不跨地市行政区域。申报材料要真实、准确,一旦发现虚假填报,取消本年度示范基地申报资格。
(二)申报要求
各地要按照《管理办法》,坚持好中选优推荐申报对象。各省(区、市)报送的示范基地数量不超过3个,其中可通过省级通信管理局报送的数量不超过1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单独报送,名额单列且不超过1个。优势产业示范基地数量不超过1个,原则上应从省级示范基地中优选产生。
现有示范基地因示范内容或所在地区域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更名的,由省级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示范基地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申报,名额单列。
(一)申报方式
各地通过示范基地在线报送系统(以下简称报送系统,http://sfjdsbxt.miit.gov.cn)进行申报。由申报对象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要求,通过报送系统填报相关材料;省级主管部门组织省内审核,并将审核同意的申报对象材料和省级主管部门推荐文件通过报送系统报送(具体填报请参见报送系统主页上的说明文档)。省级主管部门推荐文件一式两份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划司)。
(二)申报时间
申报截止日期为2019年7月31日。
2019-06-27
2021-11-03-FJ/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条件.doc
2019-06-27
2021-11-03-FJ/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产业转移合作)申报要求.doc
2019-06-27
2021-11-03-FJ/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大数据)申报要求.doc
2019-06-27
2021-11-03-FJ/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云计算)申报要求.doc
2019-06-27
2021-11-03-FJ/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数据中心)申报要求.doc
2019-06-27
2021-11-03-FJ/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工业互联网)申报要求.doc
2019-06-27
经正式认定的在有效期内的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名单详见附件1),发生服务机构(运营机构)名称变更的,可提出更名审核申请。
2021-08-16
(一)由经济和信息化厅认定的2019、2020年度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见附件2)。
(二)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型、专业资本集聚型、科技资源支撑型、高端人才引领型等国家创新创业特色载体的开发区,以及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和国家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名单见附件3),可推荐在本区域内注册的1家公共服务平台。同时具备以上多项条件的城市,只能推荐1家。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
(四)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2018年度国家示范平台可自愿重新申报(名单见附件4)。
(五)申报对象应符合《管理办法》的申报条件。
2021-05-14
第十二条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两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以及基于互联网等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企业。
(二)服务业绩突出。年服务中小企业150家以上,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步增长,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三)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服务机构5家以上。
(四)获得省级示范平台认定或国家部委、全国性行业协会的相关认定。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要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要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六)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主要负责人要诚信、守法,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80%以上。
属于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区域内的服务平台,上述(一)、(二)、(三)和(六)的条件可适度放宽。
第十三条示范平台应满足以下至少一项功能要求:
(一)信息服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数量150家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8次以上。
(二)技术服务。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具有专家库和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企业共享;年开展技术洽谈、产品检测与质量品牌诊断、技术推广、项目推介和知识产权等服务活动5次以上。
(三)创业服务。具有较强的创业辅导能力,建有创业项目库、《创业指南》、创业服务热线等;开展相关政务代理服务;年开展创业项目洽谈、推介活动8次以上。
(四)培训服务。具有培训资质或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具有线上和线下培训能力,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年培训2000人次以上。
(五)融资服务。年组织开展投融资对接、企业融资策划、推荐和融资代理等服务活动10次以上,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总额8亿元以上的服务机构;或向中小企业提供年新增担保额30亿元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
第十四条申报示范平台应当在创新服务模式,集聚创新资源,推进线上线下服务结合,促进服务与需求精准对接,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发展潜力和转型动力,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优势和示范性。
2021-05-14
本次申报范围为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名单见附件1)。
2020-07-22
示范平台(技术类)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范围,且平台类别为技术类;
2.资产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3.累计购置设备总额(国产和进口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4.具有良好的服务资质和业绩,年服务中小企业在150家以上,用户满意度在90%以上;
5.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2020-07-22
(一)经经济和信息化厅认定的有效期内的第三批、2019年批次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见附件1)。
(二)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型、专业资本集聚型、科技资源支撑型、高端人才引领型等国家创新创业特色载体的开发区,以及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和国家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名单见附件2),可推荐在本区域内注册的1家公共服务平台。同时具备以上多项条件的城市,只能推荐1家。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
(四)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2017年认定的国家示范平台可自愿重新申报(名单见附件3)。
2020-05-26
(一)符合《管理办法》规定且经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认定的市(州)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二)符合《管理办法》规定且在省工商登记注册的省级服务机构。
(三)《管理办法》已将每年复核一次修改为每次认定有效期为三年,目前已认定未满三年的示范平台有效期延续至三年期满,已到有效期的第一批、第二批示范平台可根据《管理办法》规定自愿重新申报。
2020-04-17
(一)各市(州)要严格按照《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工信部规〔2017〕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度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的通知》(工信厅规函〔2019〕145号)要求,好中选优推荐申报对象。
(二)申报对象需地理范围清晰、产业相对集中、管理主体明确,原则上不跨市(州)行政区域。申报材料要真实、准确,一旦发现虚假填报,取消本年度示范基地申报资格。
(三)现有示范基地原则上不得重复申报,除因示范内容或所在地区域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更名的,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申报,名额单列。
2019-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