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绩效目标:
培养一批勇于创新的四川省杰出青年科技人才,造就一批优秀的四川省青年科技创新研究团队,发表高水平科研论文60篇,申请30项专利,获得10项专利。
资金支持方式和支持经费:
(一)专项资金采取前补助支持方式。
(二)四川省杰出青年科技人才项目支持经费不超过30万元/个,青年科技创新研究团队项目(项目名称统一为“×××四川省青年科技创新研究团队”)支持经费不超过50万元/个。
实施周期:
杰出青年科技人才项目和青年科技创新研究团队项目培养周期均为3年,起始时间为2022年1月。
支持方向和重点:
(一)支持方向。
重点支持数学科学、物理科学、先进核能、航空航天、现代农业、电子信息、先进材料、能源化工、食品饮料、装备制造、轨道交通、现代医药、防灾减灾与生态环境等领域。
(二)支持重点。
按照“基地+项目+人才+任务”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支持在川国家重点实验室、天府实验室和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的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和青年科技创新研究团队,尤其是考核评估优秀的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固定研发人员(已备案);
按照《关于印发支持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全力开展疫情防控科技攻关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川科基函〔2020〕1号)有关内容,优先支持和培养在疫情防控阻击战中有突出贡献和研究成果的实验室的青年人才(单位盖章证明原件扫描后作为附件在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上传)。
按照区域协调、兼顾平衡的原则,视情对民族地区、偏远和欠发达地区,省属和地方高校院所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和青年科技创新研究团队申报的项目倾斜支持。
有关要求:
(一)项目申报人条件。
1.杰出青年科技人才项目申报人条件。
(1)项目申报人应在四川省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工作,在自然科学领域从事基础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已获得国家级人才计划(含国家杰青、长江学者等)资助的项目负责人不再列入。已获得四川省杰出青年科技人才资助和培育的项目负责人不再列入。
(2)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治学严谨,学风端正,勇于探索创新,具有发展潜力。
(3)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从事基础研究和技术开发的经历,在学术上已取得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绩,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对科学技术发展和国民经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或实际贡献。
(4)身体健康,申请当年未满40周岁(1981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已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包含副高级)或者获得博士学位。
2.青年科技创新研究团队项目申报人条件。
(1)支持在四川省境内注册,依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科技型企业等单位,以四川省优秀中青年科学家为学术技术带头人和研究骨干,具有集中且重要的研究方向、明确的创新目标和较强稳定性的青年科技创新研究团队。已入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国家级创新团队不再列入。已获得四川省青年科技创新研究团队资助和培育的项目团队不再列入。
(2)具备履职所需的良好素质,治学严谨,学风端正,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在研究群体中有凝聚力。
(3)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从事基础研究和技术开发的经历,学术水平在业内具有较高公认度。
(4)身体健康,申请当年未满45周岁(1976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企业工作的须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充沛的精力领导团队开展工作,每年应在申报单位工作6个月以上。
(5)青年科技创新研究团队应是在长期合作基础上形成的研究集体(8人以上),具有集中的研究方向以及合理的专业结构,创新能力强,有团结协作精神;核心成员(不少于5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包含副高级)或者获得博士学位。
(二)限项说明。
1.杰出青年科技人才项目:有关申报单位推荐名额见附件《杰出青年科技人才项目申报名额表》,其中未涉及的单位申报人数不超过3人,超额申报不予受理。
2.青年科技创新研究团队项目:每个高校和院所申报不超过6个团队(四川大学12个团队),每个企业申报不超过2个团队,超额申报不予受理。前期已获得“四川省青年科技创新研究团队项目”的团队带头人,不得参与本年度其它青年创新团队的申报。
3.鼓励和支持在川国家重点实验室、天府实验室和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已备案)申报,每个实验室可申报杰出青年科技人才项目、青年科技创新研究团队各1项,且不受单位名额限制,但未参加年度考核的在川国家重点实验室,年度考核或周期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固定研发人员不在此列。
(三)注意事项。
1.杰出青年科技人才项目和青年科技创新研究团队项目中申报单位是高校和科研院所的,须提供不低于财政经费总额30%的配套资金;申报单位是企业的,须提供1:1以上的配套资金,并出具配套资金能力支撑材料和配套资金承诺书,所有经费必须设立专账,足额到项目,专款专用。
2.所有支撑材料原件扫描后作为附件在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在线上传。
2021-09-22
各项目单位以及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省科技厅通知要求,登录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202.61.89.120/),进行身份注册和实名认证,并按流程在系统提交申报资料。
2021-07-16
所有申报项目均需符合以下申报要求和相关指南要求,所有附件材料均需在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上传。
(一)项目申报单位要求。
1.凡在注册地在四川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具备科研开发、科技服务和决策咨询研究能力的企业及单位,均可申报。其中:
(1)申报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应具备科研开发、科技服务或决策咨询能力。除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科技项目外,一般应是有效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2020年或2021年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2020年度全省100户大企业大集团、2020年度民营经济100强企业、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等。
(2)经费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重点研发计划面上项目重点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
(3)合法的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等)和生产力促进中心等不具备研发和产业化能力的机构,限申报软科学、科普培训、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科技项目。其中,科技厅备案(认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新型研发机构除外。
(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研发和产业化能力较弱的单位)限申报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科技项目。
2.项目申报单位应对申报项目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发现项目或申报材料造假,新申报项目不予立项,已立项项目终止,项目申报单位纳入科研失信记录。
3.多家单位联合申报,须附合作协议(加盖公章)并扫描在线上传。
4.企业牵头申报项目的,须在注册信息中如实填报上年度企业基本财务信息。其中,纳入统计部门调查范围的企业,须按照《企业(单位)研发活动统计报表制度》要求报送统计部门的上年度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和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中的数据填报,并上传附表。优先支持自身有研发投入的企业牵头申报的项目。
5.企业牵头申报项目的,自筹资金与申请经费的比例不低于1:1(相关指南另有要求的以指南要求为准),并需提供自筹能力相关支撑材料(以下材料之一:企业申报时上月末企业财务报表、上月末银行对账单),财务数据涉密的单位除外。
6.承担有项目执行期在2020年9月30日前到期的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截止2021年9月30日未完成项目验收的企业,牵头新申报的项目不予立项。
7.项目申报单位(含合作单位)诚信状况良好,处于限制申报期内和被纳入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的单位,不得申报。
(二)项目申报人要求。
1.项目申报人包括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参与人。
2.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各级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软科学项目除外)。
3.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1961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除外),指南中有明确要求的按指南要求执行。
4.项目负责人一般应为牵头单位人员。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见》(川府发〔2015〕27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文件精神,允许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从事创业或到企业开展研发、成果转化等。属于此类情况的科技人员可作为离岗创新创业、兼职创新创业单位的项目负责人。
5.指南中规定的拟支持经费100万元及以上的重点研发项目负责人应符合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条件。指南中对项目负责人有明确要求的按指南要求执行,指南无明确要求的其他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应符合“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条件要求”(见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申报须知”)。
6.同一年度,同一项目申报人新申报项目总数不得超过2个。其中:作为项目负责人牵头申报2022年度项目限1项,目前承担有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不得牵头申报;处于限制申报期内的申报人,不得牵头和参与申报。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得因申报新项目而退出在研项目,若退出,在原项目执行期内原则上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新的项目。国(境)外高端人才引进项目按其对项目负责人要求执行。
7.指南编制专家不能申报其参与编制指南的科技计划项目。
(三)推荐单位要求。
1.地方推荐单位可在此通知基础上另行制定通知,明确当地项目申报截止时间和报送流程。
2.各推荐单位应加强对所推荐的项目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审核,按时将推荐项目通过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统一推荐,并向科技厅报推荐函和项目汇总表。审核未通过的项目由推荐单位退回。
3.地方推荐的项目,由地方科技部门初步形成推荐意见后,会商同级财政部门,联合向科技厅和财政厅报推荐函和项目汇总表。
(四)其他要求。
1.同一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跨计划、跨专项重复申报。
2.指南中明确只支持1项的,如申报项目评审结果相近、技术路线明显不同时,可采取“赛马制”方式同时支持2项。
3.项目执行期从2022年1月1日起(指南有明确规定的除外),执行年限具体见指南要求。
4.申报项目应严格按申报通知要求,提供满足指南相关限制条件的附件材料和证明项目前期研究基础的附件材料,并在线上传。
5.网上不受理涉密项目。各项目申报单位也不得在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中上传涉密资料。
2021-07-16
总体绩效目标:2022年度国际科技创新/港澳台科技创新合作项目分为重点项目、面上项目、中国(四川)—以色列研发合作项目、港澳台科技创新合作项目四类。总绩效目标包括:服务国家总体外交和开放合作大局,与国(境)外科研人员交流互访300人次,引进(输出)关键技术40项,引进高级职称、博士后、博士等专业技术人员80人,发表论文或申请专利140个。
资金支持方式和支持经费:采取前补助支持方式。按照重点项目、面上项目、中国(四川)—以色列研发合作项目、港澳台科技创新合作项目进行分类支持。重点项目中的应对新冠疫情等国际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开展的科技合作项目每个项目支持经费不超过100万元;牵头组织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培育项目每个项目支持经费不超过100万元;企业为主体申报的国际合作应用示范项目每个项目支持经费不超过80万元。面上项目中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开展的合作项目每个项目支持经费不超过50万元;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合作的科技合作项目每个项目支持经费不超过30万元;面向其他国家的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项目每个项目支持经费不超过30万元。中国(四川)—以色列研发合作项目经费支持额度为50-100万元,须与以色列创新署共同商定支持额度。港澳台科技创新合作项目支持额度为不超过30万元。
实施周期:2022年项目执行期统一从2022年1月开始。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两年,最多不超过三年。
支持方向和重点:
(一)支持领域。
支持我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与重点合作国家/港澳台地区开展的各类科技创新合作,创新合作内容主要包括开展国际联合研发、国际技术转移与转化等方面。项目实施中还将兼顾不同依托单位类型(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不同地区、不同学科领域之间的平衡。本年度科技创新合作项目重点支持以下领域:
1.“5+1”现代产业体系重点领域。
开展集成电路与新型显示、新一代网络技术、大数据、软件与信息服务、航空与燃机、智能装备、轨道交通、新能源与智能汽车、农产品精深加工、优质白酒、精制川茶、医药健康、新材料、清洁能源、绿色化工、节能环保、新一代人工智能的合作研究项目。
2.“4+6”现代服务业体系重点领域。
开展商业贸易、现代物流、金融服务、文体旅游4大支柱型服务业,科技信息服务、商务会展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川派餐饮服务、医疗康养服务、家庭社区服务6大成长型服务业等方面的合作研究项目。
3.“10+3”农业产业体系重点领域。
开展围绕川粮油、川猪、川茶、川菜(椒)、川酒、川竹、川果(桑)、川药、川牛羊(饲草畜禽)、川鱼等10大优势特色产业和现代农业种业、现代农业装备、现代农业冷链物流3大先导性支撑产业的合作研究项目。
(二)支持类型。
1.重点项目。
(1)应对新冠疫情等国际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开展的科技合作项目。
支持省内高校、科研机构及企业,紧密围绕新冠疫情等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临床应用难点问题、药物、疫苗、疫情防控应对、管理及治理机制等方面,开展联合研究。
(2)牵头组织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培育项目。
支持省内高校、科研机构及企业,聚焦国际科技前沿、国际科技界普遍关注、对人类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影响深远、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意义重大的科学问题开展联合研究。
(3)企业为主体申报的国际合作应用示范项目。
支持我省企业牵头开展国际技术转移转化及国际合作平台建设,促进相关先进技术成果在合作国家实现应用示范,或者引进相关先进技术成果在我省应用示范。应用示范项目应有可考核的产业化指标。
2.面上项目。
(1)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开展国(境)外的合作项目。
支持省内高校、科研机构及企业联合重庆高校、科研机构及企业,与国(境)外产学研机构开展联合研发、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等科技创新合作项目。
(2)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合作的科技合作项目。
支持省内高校、科研机构及企业,响应“一带一路”科技创新行动计划,聚焦东南亚、南亚、中亚、西亚、中东欧、非洲、拉美洲、大洋洲相关国家,开展科技交流、共建联合实验室、科技园区合作、技术转移等。
(3)面向其他国家的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项目。
支持省内高校、科研机构及企业面向美国、德国、英国、爱尔兰、比利时、瑞士、荷兰、法国、奥地利、韩国、日本等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强的国家或地区,围绕我省产业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关键技术需求,开展联合研发。
3.中国(四川)—以色列研发合作项目。
中国(四川)—以色列研发合作项目是由四川省科技厅和以色列政府创新署面向双方企业联合征集,双方分别独立评审后,由四川省科技厅和以色列创新署共同确定最终立项支持的项目。
合作双方均须以企业为主体申报,高校、科研机构可作为技术合作方参与。以色列方合作单位需按照以色列创新署要求同时向以色列创新署提交申请材料。项目重点支持新能源、新能源汽车、能源节约、智能社区、环境和资源保护、智能制造、电子信息通讯、生物技术、水处理、材料与纳米技术、医疗器械、农业机械、食品饮料、数字经济、新冠肺炎防控等领域合作。
以色列创新署联系人:
(1)Nofar Hamrany
电话:+972-3-5118117
邮箱:Nofar.Hamrany@innovationisrael.org.il
(2)Adi Maller
邮箱:Adi.Maller@innovationisrael.org.il
地址:Malha Technology Park, Jerusalem, Israel
4.港澳台科技创新合作项目。
支持省内高校、科研机构及企业与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台湾地区开展的科技创新合作,紧密结合《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要求,结合我省技术和产业发展需求,开展联合研发和技术转移转化。
(三)考核指标。
各项目申报书中要明确提出可考核的研究任务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考核目标。
1.解决我省公共技术或社会民生问题,推动我国产业技术进步或我国先进适用技术在合作国家或地区推广应用,产生良好经济或社会效益(需提供有效证明)。
2.与合作外方联合发表代表性论文,论文代表作须反映合作各方在项目研究中的贡献。
3.形成研究的新发现、新观点、新原理或新机制等。
4.攻克关键技术,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在成果转化、支撑产业发展等方面具有良好绩效的科技成果数量。
5.完成产业技术“引进来”或“走出去”的转移转化成果数量。
6.培养或引进高层次创新人才、专业技术人才数量。
7.合作期间,项目方赴对方机构的工作访问次数(我方项目团队赴外方合作单位或外方合作团队来访我方项目单位均可),召开全体团队人员参加的项目工作会议(形式不限)次数。
8.合作期间,主要合作各方联合举办项目相关领域的技术交流活动情况(形式、规模、举办地不限,但须有项目单位外的本研究领域科研人员参加)。
有关要求:
(一)项目申报条件及有关说明。
1.项目符合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的目标和重点,满足指南的相关要求和条件。
2.项目合作的意义重要、理由充分、目标明确、内容具体、创新性强,合作方案合理可行,指标可考核。能有效利用国际科技资源,解决关键技术、共性技术问题;能与产业和应用需求紧密结合,能形成知识产权或相关技术标准,推广相关技术成果。
3.项目具备相应的合作基础,项目申报单位具备相应合作渠道和合作能力,并与国(境)外合作单位有着良好合作互信,国(境)外合作单位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可在技术、资金、人员或信息资料、设备、专有资源等方面参与合作。合作双方应签署合作文件(合作协议或意向书),无合作文件的项目不予受理。
4.合作文件应规范严谨,应明确合作内容、合作方式、预期目标及合作各方的职责分工,并包括知识产权归属条款。合作文件由合作双方负责人签名,中方单位须加盖公章,同时明确签字人员姓名、单位、部门、职务等信息(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或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人员不能作为合作者)。合作文件非中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盖章。双方电子邮件及书信不能作为正式合同或协议。中方参与单位之间也需签署合作协议或合作意向书。
5.针对合作外方为与四川省签署了省级及以上合作协议的申请项目,本年度将予以倾斜支持。项目实施中还将兼顾不同依托单位类型(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不同地区、不同学科领域之间的平衡。同等情况下适当向成都以外各(市)州的有关项目倾斜。
6.申报牵头组织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培育项目的单位在该领域拥有国际影响力和号召力的领军人才、科学家和专家队伍,牵头单位应与所有参与单位签署联合申报协议,参与单位来源于至少三个国家。
(二)申报书填写注意事项。
1.申报人需在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报《2022年度国际科技创新/港澳台科技创新合作项目申报书》。
2.申报书须附上与国(境)外合作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的中外文版本复印件,并在网上申报系统上传协议中方单位签章的扫描件,有境内单位合作协议的也须上传。合作双方不能有从属关系。项目执行期须在协议有效期以内。
3.已列入各类政府间科技合作协议的项目,请在申报书后附上相关合作协议复印件。
4.以企业为主体申报的项目,要求企业有1:1以上的配套资金投入。在申报书中需提供自筹资金证明。
2021-07-16
总体绩效目标:通过一批区域合作项目的实施,推动成渝协同创新能力提升,促进对西藏、新疆、青海等地区的科技援助,深化与相关地区的科技创新合作,产生良好经济社会效益,形成区域创新发展新格局。
资金支持方式和支持经费:专项资金采取前补助支持方式,每项支持经费不超过100万元。
实施周期:项目实施周期为2年。
支持方向和重点:
(一)川渝科技创新合作计划项目。
重点聚焦两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支持成渝两地整合区域科技资源,围绕人工智能、大健康、现代农业、生态环保四个领域,联合开展共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共同推进科技成果在川渝两地转化和产业化,在推进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方面具有较强示范意义的项目。
(二)对口科技援助项目。
重点支持围绕科技援藏、科技援疆、科技援青等科技援助任务,聚焦电子信息、大健康、能源化工、生态环保、现代农业等领域,突出解决我省或对口支援省(区)关键技术需要或社会民生问题,具有较强示范推广作用,能产生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对口援助项目。
(三)跨区域创新合作项目。
重点支持能较好整合区域科技资源,推动我省与相关省(区)签署的重大科技创新合作协议落实落地,聚焦电子信息、装备制造、大健康、现代农业、能源化工、新材料、生态环保等领域,深化川桂、川滇、川粤、川吉、川琼、川浙等省(区)间科技创新合作,具有较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区域创新合作项目。
有关要求:
1. 不接受单一机构单独申报,必须联合1家及以上省外机构作为合作单位共同申报。联合申报时所列合作单位均须提供与申报内容相符的合作协议,并在申报书中加盖公章。
2. 牵头申报单位为企业的,企业资产及经营状态良好,具有良好的资金筹措能力,自筹与申请经费比例不低于2:1,上年度销售收入应达到1000万元以上,并出具资金配套承诺书和自筹能力相关材料;牵头申报单位为高校和科研院所的,自筹经费不作要求。
3. 申报项目要围绕我省与合作省(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聚焦两地产业发展重点领域,具有较好的合作基础、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能产生较强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4. 申报单位需具备良好的研究开发能力和产业化条件,有稳定的研发投入。牵头单位为企业的,需提供2020年度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并对所提供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的真实性负责。同一企业只能申报一项区域创新合作项目。
2021-07-16
第六条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二)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运营管理本基地,基地成立时间3年以上。
(三)目前基地入驻小微企业80家以上,从业人员1500人以上。
(四)专职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创业辅导师不少于3人,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5家。
(五)服务有特色,业绩突出。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
第七条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运营条件:
(一)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有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和服务场所。
(二)基地运营主体治理结构完善、内部运营管理体系规范。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
(三)基地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备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基地具备清楚、明晰的服务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服务诉求、提供服务的记录,服务时间、地点、参与的企业及人数,企业对服务的意见反馈等)。
第八条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具备不少于以下四种服务功能并达到相应的服务能力:
(一)信息服务。具有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团队100家次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6次以上。
(二)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年服务企业50家次以上。
(三)创新支持。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进行研发项目、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年组织技术洽谈会和技术对接会6次以上。
(四)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年培训300人次以上。
(五)市场营销。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与合作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组织入驻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的产品对接、合作交流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
(六)投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等服务。年服务企业30家次以上,组织融资对接会4次以上。
(七)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
(八)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代理会计、专利申请、审计、评估等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
以上服务能力和次数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
第九条申报示范基地应当在物业服务智慧化、项目管理数字化、创业服务平台化、产业布局生态化等基地运营模式、管理模式上有创新,或在孵化效果、创新支持等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优势和示范性。
第十条西部地区的示范基地可适当放宽条件,优先支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内符合条件的基地申报。
2021-05-20
第六条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二)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运营管理本基地,基地成立时间3年以上。
(三)目前基地入驻小微企业80家以上,从业人员1500人以上。
(四)专职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创业辅导师不少于3人,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5家。
(五)服务有特色,业绩突出。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
第七条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运营条件:
(一)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有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和服务场所。
(二)基地运营主体治理结构完善、内部运营管理体系规范。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
(三)基地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备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基地具备清楚、明晰的服务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服务诉求、提供服务的记录,服务时间、地点、参与的企业及人数,企业对服务的意见反馈等)。
第八条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具备不少于以下四种服务功能并达到相应的服务能力:
(一)信息服务。具有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团队100家次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6次以上。
(二)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年服务企业50家次以上。
(三)创新支持。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进行研发项目、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年组织技术洽谈会和技术对接会6次以上。
(四)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年培训300人次以上。
(五)市场营销。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与合作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组织入驻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的产品对接、合作交流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
(六)投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等服务。年服务企业30家次以上,组织融资对接会4次以上。
(七)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
(八)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代理会计、专利申请、审计、评估等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
以上服务能力和次数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
第九条申报示范基地应当在物业服务智慧化、项目管理数字化、创业服务平台化、产业布局生态化等基地运营模式、管理模式上有创新,或在孵化效果、创新支持等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优势和示范性。
第十条西部地区的示范基地可适当放宽条件,优先支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内符合条件的基地申报。
2021-05-20
集成电路与新型显示、新一代网络技术、大数据、软件与信息服务、航空与燃机、智能装备、轨道交通、新能源与智能汽车、医疗健康、新材料、清洁能源、绿色化工、节能环保、新一代人工智能、农产品精深加工、现代农业种业、现代农业装备、现代农业冷链物流等。
2021-05-13
一、申报对象及条件
(一)符合《四川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川经信创服[2018]1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运营条件、效果条件及应具备的服务功能。
(二)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示范基地有效期为三年,2017年公布的第6批四川省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附件2-3)已到期,可按照新的《管理办法》要求自愿重新申报。
2021-04-27
(一)符合条件的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按照自愿原则向所在地工业经济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四川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附件2-1),所在地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对初审合格的示范基地,填写《四川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表》(附件2-2),并出具正式推荐文件。
请各地工业经济主管部门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做好初审和推荐工作,并于5月13日前将推荐文件、《四川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表》及被推荐单位的申报材料(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等纸质资料一式二份报送市经信局企业科,同时将全部材料电子版制作成光盘一并报送。
2021-04-27
申报2021年度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技术创新项目的企业必须是在四川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居民企业,且获得有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登记编号(登记网址:www.innofund.gov.cn,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流程请咨询各市(州)科技主管部门)。
2021年度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在本年度均限申报一个项目,每个项目负责人2021年度项目限申报1项,目前承担有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有未验收的项目或验收未通过还在限制申报期内的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2019及2020年度已获得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本年度不再予以支持。
2020-12-31
2021年,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技术创新项目重点支持四川省“5+1”产业体系领域项目,各领域均不支持技改项目,对本年度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发挥支撑作用且符合指南要求的项目予以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项目时,须提交2019年1月1日后取得且与申报项目相关的下列技术创新成果支撑材料:已授权的发明专利、动植物新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具有国家检测资质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检验)报告和用户使用报告。其他资料按项目要求提供。
(一)电子信息。
1.集成电路制造或封装测试
2.5G技术及产品
3.超高清视频技术及产品
4.新型显示关键材料与相关设备
5.大数据及云计算技术应用
6.数据安全保障技术及产品
7.嵌入式软件
(二)装备制造。
1.先进制造技术
2.高端制造装备
3.导航定位设备
4.智能装备关键零部件
5.增材制造技术装备
(三)先进材料。
1.先进复合材料
2.先进有机高分子材料
3.新能源材料
4.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
其他要求:先进材料领域,涉及规模化生产,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申报企业须提交地市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的批准文件或环评报告;特殊行业产品项目,申报企业还须提供符合该行业管理规定的相关支撑材料(产品认证、市场准入支撑材料、安全检测报告等)。
(四)能源化工。
1.氢能技术及相关产品
2.智能电网与能源互联网
3.精细化学品
4.无机化学品
5.节能技术及装备
6.清洁生产技术及产品
其他要求:申报“智能电网与能源互联网”方向,如为成套设备项目,申报企业还须提供权威机构完成的产品样机测试报告和知名企业提供的用户意见,用户意见应包括产品的名称、型号、性能以及使用期间实测的数据及情况分析;如为工艺、装备系统集成技术项目,申报企业还须提供不低于三家应用示范用户意见;产品应符合国家和相关的产品标准。
申报“精细化学品”方向,项目产品须有明确的工业化应用对象,涉及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申报企业还须提交地市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的批准文件或环评报告;特殊行业产品项目,申报企业还须提供符合该行业管理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产品认证、市场准入证明、安全检测报告等)。
申报节能环保领域各方向,如为成套设备项目,申报企业还须提供权威机构完成的产品样机测试报告和知名企业提供的用户意见,用户意见应包括产品的名称、型号、性能以及使用期间实测的数据及情况分析;如为工艺、装备系统集成技术项目,申报企业还须提供不低于三家应用示范用户意见,要有独特的实用性和可推广性;产品应符合国家和相关的产品标准。
(五)食品、生物和医药。
1.食品保鲜贮藏技术
2.食品加工副产物综合利用
3.新药研发共性技术
4.生物医药技术与产品
5.化学药物技术与产品
6.新型医疗器械
其他要求:医药研发类项目,申报企业还须提供新药研究资料(临床前的应提供:药学、药效、药代、毒理、质控资料;临床中的应提供临床研究进展资料)、临床研究批件;医药中试熟化和产业化项目,申报企业还须提供相关的新药研究资料、批件,GMP证书,以及下一步生产计划或合作生产的有关内容及材料。
(六)数字经济。
1.移动互联网技术及应用
2.区块链技术及应用
3.物联网技术及应用
2020-12-31
申报2021年度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创业投资项目的对象包括四川省境内的创业投资机构(包括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和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采用项目单位申报(无需项目负责人)。
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本年度限申报一个项目。目前承担有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且尚未结题验收的或验收未通过还在限制申报期内的项目单位不得申报。
(一)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具有投融资功能,主要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公司制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四川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成立1年以上(含1年)。
3.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25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出资人首期出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4.直接投资于四川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以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的投资资金到账时间为准)。
(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是指由职业投资管理人组建的为投资者提供投资管理服务的公司制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四川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成立1年以上(含1年)。
3.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管理的创业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5.直接投资于四川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以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的投资资金到账时间为准)。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必须是在四川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并且获得2020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登记编号(登记网址:www.innofund.gov.cn,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流程请咨询各市(州)科技主管部门)。获得投资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以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的投资资金到账时间为准)。
2020-12-31
2020年拟遴选支持20名左右天府创新领军人才、20名左右天府创业领军人才、50名左右天府科技菁英。
绵阳市:2020年“天府WR计划”天府创新领军人才等项目申报范围
川内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含中央在川单位)。
2020-07-08
1.基本条件:
①拥护党的领导,坚持科学精神,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强烈的事业心;
②取得博士学位,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③研究方向符合科技前沿发展趋势,或属于国家和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
④科学研究成果具有重大创新性或产业转化前景;
⑤截止2020年7月9日(含),年龄不超过55周岁,特别优秀的可放宽2岁;
⑥全职在川工作1年以上。
2.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3项及以上:
①主持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技专项(课题);
②是国家或四川省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科技资源共享服务中心、野外科学研究观测站等创新平台负责人或首席专家;
③主持研发的技术成果在四川落地转化,并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上年度产值应达到3000万元以上,或项目实施期累计实现产值5000万元以上);
④获国家科学技术奖,或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以上奖励;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排名前3);
⑤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家发明专利或国防专利授权;
⑥作为第一作者在国际知名学术刊物发表1篇影响因子3.0以上的学术论文。
2020-07-08
1.拥护党的领导,坚持科学精神,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强烈的事业心;
2.为企业主要创办者或实际控制人(作为股东占股30%以上,或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具有较强的创新创业精神、市场开拓和经营管理能力;
3.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创业项目符合科技前沿发展趋势,或属于国家和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5+1”产业领域;
5.创办的企业拥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至少拥有1项主营业务相关的发明专利(或动植物新品种、著作权等),具有较强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开发的产品技术先进或服务模式创新,具有较强的市场潜力和竞争力;
6.创办的企业在四川省内注册,依法经营,无不良记录,创办时间为2年以上。创办时间在5年以内(含5年)的企业,最近一年盈利且主营业务收入不少于500万元。创办时间为5年以上的企业,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净利润累计不少于500万元。以近5年内(含5年)创办企业的主要创始人为主;
7.截止2020年7月9日(含),年龄不超过55周岁,特别优秀的可放宽2岁。
2020-07-08
集成电路与新型显示、新一代网络技术、大数据、软件与信息服务、航空与燃机、智能装备、新能源与智能汽车、新材料、清洁能源、绿色化工、节能环保、农产品精深加工等领域。
2020-05-12
(一)申报单位须是在绵阳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信誉良好,且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具备良好的产品研发、生产和营销能力,2017—2019年有稳定增长的研发投入。
(二)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具有关键核心技术,包括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等的创新性产品或在本行业或领域中能代表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产品。
(三)产品整体技术或核心关键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或实现替代进口、填补国内空白。
(四)产品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包括:2016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发明专利、国际PCT专利、植物品种权;获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励的科技成果、评价结论为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及以上的科技成果评价报告;承担或参与国家重大专项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并验收通过的项目成果等)。
(五)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国际标准,以及国外先进行业标准,且通过国家法定检测检验机构合格(或具有公信力的国际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须具有国家或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认证标识;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六)对产业有带动和示范作用。产品2017—2019三年累计销售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或2019年全年销售收入达到2500万元。
(七)同一单位只能申报一项创新产品。已列入2020年度及2017-2019年度创新产品支持的同一产品不得再次申报。
(八)项目单位(含同一法定代表人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在申请国家、省级和市级科技项目中无不良记录。项目负责人不得有逾期未验收、验收不通过或还在限制申报期内的专项项目。
(九)申报单位和合作单位均应具有良好的项目实施条件,能够确保项目实施,对申报材料中涉及的指标、数据的科学性和真实性负责。
(十)2019年引导资金未及时拨付的县(市、区)、园区,不得申报本年度专项项目。已获得2019年专项项目中地方科技创新示范类的单位,不得申报本年度专项项目。
2020-05-12
围绕构建“5+1”现代产业体系,突出集成电路与新型显示、新一代网络技术、大数据、软件与信息服务、航空与燃机、智能装备、轨道交通、新能源与智能汽车、农产品精深加工、优质白酒、精制川茶、医药健康、新材料、清洁能源、绿色化工、节能环保和数字经济等重点领域。
2020-04-24
1.2020年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实行限额申报,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限额8家,市级限额2家,扩权试点县(市)限额1家。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本地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推荐。
2.申请认定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必须具有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
3.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认真做好2020年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遴选和推荐工作,并按时间要求上报。中央在川企业和省属国有企业可直接上报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0-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