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成都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成都市2018、2019年总部企业和成长型总部企业。其中,2020年复审不合格或未按要求参加复审的总部企业(含成长型总部企业)不得享受本次总部企业发展资金的奖励支持。
2020-12-20
(一)时间范围
本次申报的奖励资金是对总部企业(含成长型总部企业和例外标准型总部企业)2019年的政策支持,其中“多做贡献奖励”以2019年税收年度为计算依据。其他类奖励以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含本数)期间实际结算票据为计算依据。
(二)奖励支持范围
1.《意见》中第六条第(一)项“引进来奖励”,包括开办支持和租房支持。
2.《意见》中第六条第(二)项“多做贡献奖励”,包括发展支持、投资支持、增资支持和培育支持。
3.《意见》中第六条第(三)项“能级提升奖励”,包括领军支持和提升支持。
4.《意见》中第六条第(七)项“融资支持”中的综合金融服务支持。
5.《意见》中第六条第(八)项“中介服务支持”。
6.成长型总部企业仅申报“多做贡献奖励”中的“培育支持”奖励一项。
2020-12-20
由于总部企业发展资金政策性强、牵涉面广,各区(市)县要高度重视、严格把关;市级相关部门要依据职能分工,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管理的总部企业发展资金复审工作,并做好《意见》中涉及本部门有关支持政策的解释工作。
2020-12-20
(一)申报对象
1.经成都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成都市2018、2019年总部企业和成长型总部企业。其中,2020年复审不合格或未按要求参加复审的总部企业(含成长型总部企业)不得享受本次总部企业发展资金的奖励支持。
2.享受奖励支持的总部企业和成长型总部企业应与属地政府(管委会)签署合作协议,对工商、纳税、统计等关系进行明确约定。
(二)共性申报材料
1.申报企业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交盖章复印件,核原件)。
2.《2020年成都市总部企业发展资金申请表》(附件1-1)。
3.税务部门开具的2019年企业在本市(含市、区(市)县两级)地方经济实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证明材料(附件1-2)。
4.《申请企业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企业信息表》(附件1-3)。
2020-12-20
“引进来”奖励。申报企业须为从成都市域外新引进或新迁入,自注册独立法人(含统计上视同独立法人)之日起一年内达到成都市总部企业标准条件,并被认定为2019年成都市总部企业的企业。
1 开办支持
1.1 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实收资本需达到人民币1亿元及以上。
(2)申报企业未享受本市及区(市)县其他“引进来”类优惠或奖励政策。
1.2 相关证明材料
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实收资本的验资报告(交盖章复印件,核原件)。
2 租房支持
2.1 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在蓉无自有办公用房,在蓉新租用超甲级、甲级商务写字楼自用。超甲级、甲级商务写字楼以成都市楼宇等级评定委员会认定名单为准。
(2)申报企业未申报《意见》中第六条第(二)项“多做贡献奖励”中的投资支持。
(3)申报企业未享受本市及区(市)县其他“租房支持”类优惠政策。
2.2 相关证明材料
(1)《申报企业租赁房产信息表》(附件1-7)。
(2)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申报企业在蓉自有办公用房备案记录。
(3)经住建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凭证或房屋租赁备案信息摘要。
(4)租金支付凭证复印件(包含原始凭证复印件)。
2020-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