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要求
2021年,围绕州委州政府全面创新改革要求,大力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解决行业重大关键瓶颈技术制约问题,重点面向高端成长型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我州支柱型产业和优势特色产业,以企业为主体,鼓励产学研联合,支持龙头骨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等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联合申报,支持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产业技术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申报,支持企业自主科技创新活动。
(一)企业必须符合《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管理办法(修订)》(阿府发C2016]30号)的规定和《指南》的要求。
(二)重点支持水电、铝、锂、硅、晶体新材料、电子磁材和盐化工等七大产业优势,低碳经济、循环经济产业体系各领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技术创新和创新产品研发。
(三)项目支持采用奖励性后补助支持方式,奖励性后补助是指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及自身发展需要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发活动,取得了有助于解决企业经济发展的技术成果,对其取得技术成果给予相应补助。
(四)高新技术企业、拥有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的、进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库的企业以及培育库的高新技术企业予以优先支持。
(五)每个企业和申报人限申报当年的科技计划项目1项。
(六)申报企业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必须是四川省2018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级A级及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具体名单在阿坝州科技局网站中通知公告中查询)出具的报告为认定依据,申报单位提供的审计报告必须具有会计师事务所的二维码。
2021-01-11
(一)农业领域
1、优良品种培育:围绕阿坝州生态农牧业发展需求,重点支持能适应市场需求、明显增加农牧民收入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优质高产抗病高效专用新品种培育,为粮食安全与高效农牧业发展提供品种支撑。(1)优质、高产玉米、小麦、青稞、马铃薯等主要农作物及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果蔬、花卉、饲料牧草等优势经济作物新品种选育及产业化示范;
(2)牦牛、藏绵羊、藏鸡、藏猪、兔等优良新品种(系)选育及产业化示范;
(3)野生食用菌、岷江鱼、冷水鱼等具有巨大市场潜力的野生动植物驯养驯化技术及产业化示范等。
2、高效农牧业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重点支持高效生态种植、生态养殖、现代农业装备及现代农牧业可持续发展中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研发等领域。(1)提高天然草地生产能力、
退化草地治理、饲草、饲料和地方优良品种资源开发利用研究与推广应用。(2)组装配套现有牦牛、藏系绵羊养殖先进实用技术,优化畜种、畜群、生产规模、产品等结构。(3)引进优质生猪、肉牛、肉羊、禽兔等畜禽品种规模化养殖、疫病防治、饲养技术、饲料配方配套技术研究。(4)绿色食品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无公害、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标准研究;无公害饲料添加剂研究;无公害农畜产品快速检测技术研究与应用。(5)经济植物品种及优化配套技术研究开发,优良树种选择及集约化栽培技术、高效经营模式研究;主要森林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水果、蔬菜、茶叶无公害施肥、用药技术、高品质化配套技术研究,反季节作物栽培技术研究,精准施肥、科学用药技术、提质增效技术及冷藏运输保鲜技术研究与开发,高山应季作物栽培技术研究,现代农牧业机械设备研究及应用等;(6)主要农作物病虫害预测预报、综合防治技术研究;主要畜禽重大疫病诊断、检测、预警及防治技术研究。
3、农牧业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支持农业高新技术研究与示范,重点支持农业生物技术研究与开发、高新技术(转基因技术、植物组培技术、信息技术等)在农牧业的应用和产业化示范、农业生物制品开发与产业化示范等领域、农业防灾技术应用、信息技术应用和设施农业技术应用研究。
4、农畜产品深加工新工艺研究:重点支持农畜产品精深加工、贮运、保鲜关键技术研究与产业化示范。(1)主要农畜产品精深加工及副产物的综合利用技术研究及设备开发;(2)大宗粮食、果品、肉类、奶类、蔬菜精深加工技术研究及设备开发;(3)特色农产品(酿酒葡萄、荞麦、中药材等)精深加工关键技术研究与产业化示范;(4)农副产品精深加工技术研究,农畜产品开发和优势特色农产品采后处理与副产物综合利用、特色传统食品改良、冷鲜肉制品与传统腌腊肉制品、特殊或专用食品与功能食品生产加工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与示范。
(二)工业领域
1、新材料:金属锂、丁基锂、溴化锂、磷酸二氢锂、磷酸铁锂、电池级碳酸锂、氢氧化锂等锂材料产品、高档磁性材料、电子材料、电子元器件加工、无机非金属材料(人工晶体)、
新型纤维材料、硅复合合金材料等。
2、新能源:电动汽车用锂电池相关技术及产品,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相关技术及产品等。
3、冶金化工:电解铝、电解锰、冶金工业硅和化工工业硅、化工生产氯酸盐等先进工艺技术、关键设备的引进与应用,大功率大流量LNG和CNG液化、储存与运输设备制造技术研究与产业化,工业硅生产过程中余热有效回收利用技术、粉尘回收技术及化工生产氯酸盐废气的综合开发利用等。
4、电子信息:大数据、物联网应用开发,数据信息共享分析利用,信息安全,电子商务软件产品开发、企业信息化应用和企业管理软件、电力系统应用软件产品、网络增值业务应
用系统的软硬件产品研制与生产等。
5、先进制造技术:数控系统及自动化加工技术和装备.针对机械加工、模具制造等行业磨削大型零件平面的需要,进行高精度数控平面磨床设计制造关键技术研究。研制出高精度数控平面磨床系列产品并进行推广应用。
6、农牧特色资源开发:现有特色资源牦牛、绵羊等肉奶加工制作及附产物加工开发相关产品的制备工艺及设备;优质葡萄酒、甜樱桃酒、青稞酒等特色产品的制备工艺及设备。
7、交通、建工建材:先进的交通管理和控制系统、先进的公共交通管理设备和系统、建筑储能技术及相关产品等。
8、节能环保循环利用技术:生产过程余热、余压、余能的回收利用技术及相关产品;生产过程废渣、废水、废气、废材料等的循环利用技术及相关产品,能量系统优化技术及相关产品;节能监测技术及相关产品等。
(三)生物、医药领域
1、道地中藏药材产业基地建设:虫草、川贝母、羌活等濒危药材人工繁殖技术研究与示范;秦艽、猪苓、党参、天麻、重楼等道地中藏药材人工驯化种植及高产示范技术研究;林下药材种植技术研究,三木药材、红毛五加等野生抚育技术研究等。2021年不支持一般大宗中药材的简单种植和常规技术推广.
2、道地中藏药材精深加工:中药饮片加工技术及工艺设备;原材料前处理、生化活性成分提取分离等关键技术及工艺设备;中药新品种的开发等。
3、民族医药产业:传统名优藏羌药药理性质研究、剂型改进及标准制定;藏药新药研发及制备工艺和设备;羌药新药研发及制备工艺和设备;藏医、羌医验方开发研究;藏医、羌医治疗各种疾病的特殊治疗方法研究;传统优质中成药的二次开发研究等。
4、生物技术用于天然植物香料提取的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
(四)社会科技发展领域
1.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保护与开发:开展城镇污水、生活垃圾综合处理技术与设备研发及工程示范;开展烟气脱硫、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关键技术和新工艺、新设备研发与产业化示范。开展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与开发及旅游资源的开发研究。提高资源回收利用率的开采技术与设备;低品位资源综合利用和共、伴生矿产的分选提取技术。
2、新型环保节能设备:重点发展城市及工业污水处理设备、固体废弃物处理设备、中水回用设备、中小城镇垃圾处理成套设备、河道疏通设备以及余压、余热、余气、余油等能量回收利用成套设备,油气回收成套设备等环保装备。
3、清洁环保与节能技术:开展洁净煤技术、清洁燃烧技术、高效节能技术、新能源、汽车清洁能源以及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及产业化。
4、旅游和文化产业:现代信息技术与旅游管理的应用系统开发、旅游纪念品、民族手工艺品、旅游食品的研发及生产加工工艺与设备,民间工艺品的深度开发和规模化生产等。、
5、健康养老产业的信息数据平台搭建研究和医疗服务支撑体系建设。
2021-01-11
参赛条件及要求
(一)企业组
1.在中国境内注册,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的中小微企业;
2.参赛项目已进入市场,具有良好发展潜力;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无产权纠纷;
4.无不良记录。
(二)创客组
1.遵纪守法的个人或团队;
2.团队核心成员不超过5人;
3.参赛项目的创意、产品、技术及相关专利归属参赛团队,与其它单位或个人无知识产权纠纷。
2021-05-26
项目单位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财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有关项目申报工作要求,向本地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成立1年以上(含1年);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信息;
(四)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
(五)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六)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
(七)近3年没有因财政、财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八)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说明;
(四)项目单位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将项目信息及时录入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
2012-05-25
申报条件:
申报2022年度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技术创新项目的企业必须是在四川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居民企业,且获得2021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登记编号(登记网址:www.innofund.gov.cn,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流程请咨询各市(州)科技主管部门)。
2022年度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在本年度均限申报一个项目,每个项目负责人2022年度项目限申报1项,目前承担有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或验收未通过还在限制申报期内的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2020年及2021年度已获中小专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企业本年度不再予以支持。
2021-09-10
支持领域:
2022年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技术创新项目重点支持“5 1”“10 3”现代产业体系各领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不支持领域技改项目,对本年度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发挥支撑作用且符合指南要求的项目予以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项目时,须提交2020年1月1日后取得且与申报项目相关的下列技术创新成果支撑材料:已授权的发明专利、动植物新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具有国家检测资质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检验)报告和用户使用报告。其他资料按项目要求提供。
(一)电子信息。
1.集成电路设计
2.北斗领域技术及产品
3.OLED显示技术
4.网络安全领域技术及产品
5.数据汇聚与融合
6.基础软件
7.工业软件
(二)装备制造。
1.高端制造装备
2.智能机器人
3.智能传感与控制装备
4.智能装备关键零部件
5.新能源与智能汽车相关设施设计制造
(三)先进材料。
1.先进金属材料
2.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
3.纳米材料及应用
4.高分子材料
其他要求:先进材料领域,涉及规模化生产,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申报企业须提交地市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的批准文件或环评报告;特殊行业产品项目,申报企业还须提供符合该行业管理规定的相关支撑材料(产品认证、市场准入支撑材料、安全检测报告等)。
(四)能源化工。
1.页岩气技术及产品
2.核电技术及产品
3.有机化学工程
4.天然气化学工程
5.节能环保服务
6.环保技术装备
其他要求:申报“页岩气技术及产品”、“核电技术及产品”方向,如为成套设备项目,申报企业还须提供权威机构完成的产品样机测试报告和知名企业提供的用户意见,用户意见应包括产品的名称、型号、性能以及使用期间实测的数据及情况分析;如为工艺、装备系统集成技术项目,申报企业还须提供不低于三家应用示范用户意见;产品应符合国家和相关的产品标准。
申报“有机化学工程”、“天然气化学工程”方向,项目产品须有明确的工业化应用对象,涉及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申报企业还须提交地市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的批准文件或环评报告;特殊行业产品项目,申报企业还须提供符合该行业管理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产品认证、市场准入证明、安全检测报告等)。
申报节能环保领域各方向,如为成套设备项目,申报企业还须提供权威机构完成的产品样机测试报告和知名企业提供的用户意见,用户意见应包括产品的名称、型号、性能以及使用期间实测的数据及情况分析;如为工艺、装备系统集成技术项目,申报企业还须提供不低于三家应用示范用户意见,要有独特的实用性和可推广性;产品应符合国家和相关的产品标准。
(五)食品、生物和医药。
1.食品加工技术
2.食品机械
3.新药研发共性技术
4.医疗器械
其他要求:医药研发类项目,申报企业还须提供新药研究资料(临床前的应提供:药学、药效、药代、毒理、质控资料;临床中的应提供临床研究进展资料)、临床研究批件;医药中试熟化和产业化项目,申报企业还须提供相关的新药研究资料、批件,GMP证书,以及下一步生产计划或合作生产的有关内容及材料。
(六)数字经济。
1.云计算
2.虚拟现实技术
2021-09-10
(一)支持对象。
2022年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技术创新项目是对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取得科技创新成果和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好项目予以专项后补助支持。
(二)支持方式。
1.根据经费预算额度和项目申报情况,采取竞争性立项的遴选方式,分3至4个梯度予以补助,补助额度不低于1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已备案为四川省瞪羚企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倾斜支持。
2021-09-10
1.支持对象。获得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债权融资服务,且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上注册,并获得2020年或2021年有效评价入库登记编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支持方式。采取后补助方式,并根据资金预算择优支持。
实施周期
科技型中小企业债权融资补助。
申报单位获得债权融资的时间为2020年9月1日-2021年8月31日(以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的融资资金到账时间为准)。
2021-09-10
有关要求:
(一)申报材料。
科技型中小企业债权融资补助项目。
(1)《四川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债权融资补助项目申报书》。
(2)有银行签章的借款合同、借据(借款凭证)、银行实际放款凭证、记账凭证;委托担保合同、保费发票;融资租赁合同、有银行签章的租金付款凭证等原件。(注:该项材料金额须与企业财务报表对应科目金额一致)
(3)2020年9-12月及2021年1-8月企业每月财务报表(加盖公章)。
(4)有效期内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支撑材料。
(5)申报书填报内容相关支撑材料。
(二)其他要求。
1.申报单位只能选择“四川省‘天府科创贷’融资成本补助项目”“四川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债权融资补助项目”“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项目”中的一类进行申报,不得同时申报三类项目。其中,四川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债权融资补助项目,只能选择以获得银行业金融机构、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债权融资服务的其中一种支持方式进行申报。
2021-09-10
1.支持对象。风险补助,对四川省境内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投资的在川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保障,获得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1)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具有投融资功能,主要从事创业投资活动,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公司制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在四川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②成立1年以上(含1年)。
③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25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出资人首期出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2)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是指由职业投资管理人组建的为投资者提供投资管理服务,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公司制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在四川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②成立1年以上(含1年)。
③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④管理的创业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上注册,并获得2020年或2021年有效评价入库登记编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支持方式。采取后补助方式,并根据资金预算择优支持。
实施周期
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项目。
直接投资或获得投资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以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的投资资金到账时间为准)。
2021-09-10
有关要求:
(一) 申报材料。
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项目。
(1)风险补助。
①《2022年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项目风险补助申报书》。
②2020年度财务报表。
③投资协议、被投企业银行进帐单、被投企业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包括:工商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注册资金变更,章程修正案变更,股权变更等)。
(2)投资保障。
①《2022年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项目投资保障申报书》。
②2020年度财务报表。
③投资协议、企业银行进帐单、记账凭证、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包括:注册资金变更,章程修正案变更,股权变更等)。
④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支撑材料。
⑤企业用于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项目支出相关支撑材料。
(二)其他要求。
1.申报单位只能选择“四川省‘天府科创贷’融资成本补助项目”“四川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债权融资补助项目”“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项目”中的一类进行申报,不得同时申报三类项目。其中,四川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债权融资补助项目,只能选择以获得银行业金融机构、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债权融资服务的其中一种支持方式进行申报。
2021-09-10
经正式认定的在有效期内的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名单详见附件1),发生服务机构(运营机构)名称变更的,可提出更名审核申请。
2021-08-16
(一)企业组。
1.在四川省内注册,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的中小微企业;
2.参赛项目已进入市场,具有良好发展潜力;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无产权纠纷;
4.无不良记录。
(二)创客组。
1.遵纪守法的个人或团队;
2.团队核心成员不超过5人;
3.参赛项目的创意、产品、技术及相关专利归属参赛团队,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无知识产权纠纷。
2021-06-11
(一)由经济和信息化厅认定的2019、2020年度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见附件2)。
(二)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型、专业资本集聚型、科技资源支撑型、高端人才引领型等国家创新创业特色载体的开发区,以及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和国家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名单见附件3),可推荐在本区域内注册的1家公共服务平台。同时具备以上多项条件的城市,只能推荐1家。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
(四)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2018年度国家示范平台可自愿重新申报(名单见附件4)。
(五)申报对象应符合《管理办法》的申报条件。
2021-05-14
第十二条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两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以及基于互联网等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企业。
(二)服务业绩突出。年服务中小企业150家以上,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步增长,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三)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服务机构5家以上。
(四)获得省级示范平台认定或国家部委、全国性行业协会的相关认定。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要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要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六)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主要负责人要诚信、守法,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80%以上。
属于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区域内的服务平台,上述(一)、(二)、(三)和(六)的条件可适度放宽。
第十三条示范平台应满足以下至少一项功能要求:
(一)信息服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数量150家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8次以上。
(二)技术服务。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具有专家库和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企业共享;年开展技术洽谈、产品检测与质量品牌诊断、技术推广、项目推介和知识产权等服务活动5次以上。
(三)创业服务。具有较强的创业辅导能力,建有创业项目库、《创业指南》、创业服务热线等;开展相关政务代理服务;年开展创业项目洽谈、推介活动8次以上。
(四)培训服务。具有培训资质或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具有线上和线下培训能力,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年培训2000人次以上。
(五)融资服务。年组织开展投融资对接、企业融资策划、推荐和融资代理等服务活动10次以上,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总额8亿元以上的服务机构;或向中小企业提供年新增担保额30亿元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
第十四条申报示范平台应当在创新服务模式,集聚创新资源,推进线上线下服务结合,促进服务与需求精准对接,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发展潜力和转型动力,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优势和示范性。
2021-05-14
第六条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二)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运营管理本基地,基地成立时间3年以上。
(三)目前基地入驻小微企业80家以上,从业人员1500人以上。
(四)专职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创业辅导师不少于3人,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5家。
(五)服务有特色,业绩突出。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
第七条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运营条件:
(一)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有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和服务场所。
(二)基地运营主体治理结构完善、内部运营管理体系规范。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
(三)基地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备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基地具备清楚、明晰的服务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服务诉求、提供服务的记录,服务时间、地点、参与的企业及人数,企业对服务的意见反馈等)。
第八条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具备不少于以下四种服务功能并达到相应的服务能力:
(一)信息服务。具有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团队100家次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6次以上。
(二)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年服务企业50家次以上。
(三)创新支持。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进行研发项目、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年组织技术洽谈会和技术对接会6次以上。
(四)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年培训300人次以上。
(五)市场营销。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与合作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组织入驻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的产品对接、合作交流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
(六)投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等服务。年服务企业30家次以上,组织融资对接会4次以上。
(七)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
(八)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代理会计、专利申请、审计、评估等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
以上服务能力和次数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
第九条申报示范基地应当在物业服务智慧化、项目管理数字化、创业服务平台化、产业布局生态化等基地运营模式、管理模式上有创新,或在孵化效果、创新支持等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优势和示范性。
第十条西部地区的示范基地可适当放宽条件,优先支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内符合条件的基地申报。
2021-05-13
第六条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二)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运营管理本基地,基地成立时间3年以上。
(三)目前基地入驻小微企业80家以上,从业人员1500人以上。
(四)专职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创业辅导师不少于3人,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5家。
(五)服务有特色,业绩突出。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
第七条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运营条件:
(一)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有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和服务场所。
(二)基地运营主体治理结构完善、内部运营管理体系规范。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
(三)基地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备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基地具备清楚、明晰的服务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服务诉求、提供服务的记录,服务时间、地点、参与的企业及人数,企业对服务的意见反馈等)。
第八条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具备不少于以下四种服务功能并达到相应的服务能力:
(一)信息服务。具有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团队100家次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6次以上。
(二)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年服务企业50家次以上。
(三)创新支持。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进行研发项目、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年组织技术洽谈会和技术对接会6次以上。
(四)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年培训300人次以上。
(五)市场营销。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与合作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组织入驻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的产品对接、合作交流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
(六)投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等服务。年服务企业30家次以上,组织融资对接会4次以上。
(七)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
(八)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代理会计、专利申请、审计、评估等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
以上服务能力和次数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
第九条申报示范基地应当在物业服务智慧化、项目管理数字化、创业服务平台化、产业布局生态化等基地运营模式、管理模式上有创新,或在孵化效果、创新支持等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优势和示范性。
第十条西部地区的示范基地可适当放宽条件,优先支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内符合条件的基地申报。
2021-05-13
(一)经济和信息化厅认定的四川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基地,名单见附件2)。
(二)符合《管理办法》申报条件。创业辅导师不再作为申报条件,辅导师名单及相应资质证明材料不再要求提供。
(三)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2018年度国家示范基地可自愿重新申报。
2021-05-13
第六条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二)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运营管理本基地,基地成立时间3年以上。
(三)目前基地入驻小微企业80家以上,从业人员1500人以上。
(四)专职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创业辅导师不少于3人,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5家。
(五)服务有特色,业绩突出。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
第七条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运营条件:
(一)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有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和服务场所。
(二)基地运营主体治理结构完善、内部运营管理体系规范。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
(三)基地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备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基地具备清楚、明晰的服务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服务诉求、提供服务的记录,服务时间、地点、参与的企业及人数,企业对服务的意见反馈等)。
第八条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具备不少于以下四种服务功能并达到相应的服务能力:
(一)信息服务。具有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团队100家次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6次以上。
(二)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年服务企业50家次以上。
(三)创新支持。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进行研发项目、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年组织技术洽谈会和技术对接会6次以上。
(四)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年培训300人次以上。
(五)市场营销。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与合作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组织入驻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的产品对接、合作交流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
(六)投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等服务。年服务企业30家次以上,组织融资对接会4次以上。
(七)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
(八)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代理会计、专利申请、审计、评估等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
以上服务能力和次数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
第九条申报示范基地应当在物业服务智慧化、项目管理数字化、创业服务平台化、产业布局生态化等基地运营模式、管理模式上有创新,或在孵化效果、创新支持等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优势和示范性。
第十条西部地区的示范基地可适当放宽条件,优先支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内符合条件的基地申报。
2021-05-13
(一)经济和信息化厅认定的四川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基地,名单见附件2)。
(二)符合《管理办法》申报条件。创业辅导师不再作为申报条件,辅导师名单及相应资质证明材料不再要求提供。
(三)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2018年度国家示范基地可自愿重新申报。
2021-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