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示范企业的遴选、公告以及试点的运营与安全管理等。
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示范企业试
点工作按照“政府推动、部门联合、自愿申报、有序实施”的模式推进。成都市经信局会同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七部门建立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示范企业试点联合会商协调机制,市级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2)》所划定的职能职责做好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示范企业的征集和
考核工作。
2021-05-12
申报动力蓄电池回收示范企业应满足以下两个基条件之一: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的汽车生产企业,在成都市范围内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到2000辆或电池装载总容量0.4GWh,或在全国范围内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到8000辆。
(二)在成都市范围内生产或销售动力蓄电池,且年设计形成产能或销售容量达到3GWh的电池生产企业。
第七条动力蓄电池回收示范企业应严格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建设和运营指南》(工信部公告2019
年第46号)在成都市范围内通过自建、共建、授权等方式建立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示范网点。回收服务示范网点应满足以下装备与场地要求:
(一)收集型回收服务网点的贮存场地面积应不低于10平方米,废旧动力蓄电池贮存量应不超过5吨,贮存A类废旧动力蓄电池时长应不超过三十天,B类和C类废旧动力蓄电池时长应不超过五天,同时应配备专业的电池搬运工具。
(二)集中贮存型回收服务网点应按照实际需求划分用于隔开、隔离、分离贮存的场地,废旧动力蓄电池的贮存能力应不低于30吨,贮存A类废旧动力蓄电池时长应不超过三个月,B类和C类废旧动力蓄电池时长应不超过一个月,同时应配备满足各类动力蓄电池吊装、搬运需求的专业设备和工具。
(三)回收服务网点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性信息,内容应包含“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示范网点”字样。网点的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及时更新。
第八条动力蓄电池回收示范企业应满足以下溯源管理要
求:
(一)应在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入库、移交出库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
(工信部公告2018年第35号)向“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上传信息,并按照互通互用接口标准与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溯源信息平台连接。
(二)依据《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规则》(GB/T34014-2017)规定的编码规则读取电池编码,准确统计所回收的废旧动力蓄电池类型、型式(蓄电池包、蓄电池模块或单体蓄电池)、数量、重量、来源、去向等信息,做好物料进/出台账记录,保留记录三年备查,按照国家溯源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准确、规范地将信息反馈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并传递至梯次利用、综合利用等相关企业。
第九条动力蓄电池回收示范企业负责收集、分类、贮存及运输废旧动力蓄电池,不得对收集的废旧动力废电池进行安全检查外的拆解处理,且应按以下要求规范作业:
(一)废旧动力蓄电池的收集工作应参照《废蓄电池回收管理规范》(WB/T1061-2016)的要求开展。
(二)动力蓄电池回收示范企业应参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建设和运营指南》(工信部公告2019年第46号)所规定的检测项目对收集的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检测并按A、B、C三类分别进行管理。
(三)废旧动力蓄电池贮存工作要参照《废蓄电池回收管理规范》(WB/T1061-2016)和《电池废料贮运规范》(GB/T26493-2011)的要求开展,应根据《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建设和运营指南》(工信部公告2019年第46号)的规定对电池进行分类贮存。
(四)废旧动力蓄电池运输应符合《电池废料贮运规范》(GB/T26493-2011)的要求,并且应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建设和运营指南》(工信部公告2019年第46号)中规定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分类结果及特性,参照《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规范第1部分:包装运输》(GB/T38698.1-2020)等国家有关标准使用专用车辆进行运输。
(五)废旧动力蓄电池应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工信部公告2018
年第35号)的规定移交至综合利用企业进行梯次利用或再生利用。
2021-05-12
动力蓄电池回收示范企业除必须满足《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建设和运营指南》(工信部公告2019年第46号)的要求外,还应在网点运行维护管理过程中落实以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与环保要求:
(一)成立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设施设备巡查检修制度、危险作业和特种作业管理制度、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处理制度等。
(三)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四)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未取得相应资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及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并考核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使用劳务人员等第三方派遣的,应纳入与单位作业人员的统一管理和教育培训。
(五)实施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定期对网点安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辨识、评估,并采取相应技术、管理等风险管控措施,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六)开展日常巡查检维护。组建专业运行维护团队,对企业(网点)的设备设施、场所开展日常巡查。配备取得相应资质的电工,定期对网点设施开展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网点安全运行。
(七)制定企业应急预案。针对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八)废旧动力蓄电池贮存场所安全条件应经论证合格,且应按照标准配备安全和消防设施。
(九)废旧动力蓄电池的拆卸、贮存和运输应符合环保相关规定。
(十)集中贮存型回收服务网点须通过项目环评、安评等。动力蓄电池回收示范企业涉及三废排放,须办理排污许可证,并定期向社会公示。
2021-05-12
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示范企业的遴选、公告以及试点的运营与安全管理等。
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示范企业试点工作按照“政府推动、部门联合、自愿申报、有序实施”的模式推进。成都市经信局会同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七部门建立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示范企业试点联合会商协调机制,市级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2)》所划定的职能职责做好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示范企业的征集和考核工作。
对于在成都市范围内从事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检测、拆卸、修复和重组等工作的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企业,在规模化、智能化等方面具有重要示范和带动作用的,择优遴选为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示范企业(以下简称“梯次利用示范企业”)。
成都市通过政策扶持,引导企业加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的投入,促进梯次利用示范企业的建设和发展。鼓励电池回收利用企业加强产学研联合科技创新,推动动力蓄电池科学技术的应用示范。
2021-05-12
申报梯次利用示范企业应满足以下基条件之一:
(一)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19年)》(工信部公告2019年第59号)梯次利用类型(以下简称《规范条件》)要求,且经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企业。
(二)在成都市范围内从事废旧动力蓄电池检测,年检测能力达到50MWh;在成都市范围内从事废旧动力蓄电池修复、重组,梯次产品年生产能力达到100MWh。
(三)在成都市范围内从事梯次电池使用量能力达到25MWh/年。
梯次利用示范企业应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的有关规定,履行主体责任,遵循全生命周期理念,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承担其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的回收责任,确保规范移交和处置。
梯次利用示范企业应满足以下必要条件:
(一)梯次利用示范企业必须拥有监控平台,具备对示范领域的梯次电池可管可视可控的能力。
(二)梯次利用示范企业应具备高效的运维体系,能够及时处理梯次电池安全隐患,对相关配套产品有检修维护能力。
梯次利用示范企业应自建信息化系统,且满足以下溯源管理要求:
(一)梯次利用示范企业应建立溯源管理体系,按照国家溯源管理有关规定准确统计自电池回收企业接收的动力蓄电池类型、型式(蓄电池包、蓄电池模块或单体蓄电池)、生产厂家等信息,做好物料进/出台账记录,保留记录三年备查。对于信息不全、来源不明的电池一律不得进入梯次利用环节。
(二)梯次产品应依据《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规则》(GB/T34014-2017)规定的编码规则进行编码。
(三)废旧动力蓄电池与梯次电池产品入库及移交出库后应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工信部公告2018年第35号)严格执行15个工作日时间节点内向“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上传信息,并按照互通互用接口标准与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溯源信息平台连接。
梯次利用示范企业应按《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19年)》(工信部公告2019年第59号)要求规范作业:
(一)废旧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前的检测工作应参照《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电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GB/T31486-2015)、
《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余能检测》(GB/T34015-2017)、《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GB38031-2020)的规定开展。
(二)废旧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前的拆卸工作应参照《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拆解规范》(GB/T33598-2017)、《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梯次利用第2部分:拆卸要求》(GB/T34015.2-2020)的规定开展。
(三)废旧动力蓄电池修复、重组为梯次利用产品,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保证安全性、可靠性,且方便后续维护、拆解、梯次利用或再生利用。
(四)梯次利用电池的包装、运输须符合《电池废料贮运规范》(GB/T26493-2011)、《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规范第1部分:包装运输》(GB/T38698.1-2020)的要求。
2021-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