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单位应是在达州市内注册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经备案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鼓励产学研合作,高校、科研院所作为技术依托单位参与项目申报,应签订相应的合同或协议,且知识产权归属清晰,权利义务明确。
(二)申报企业资产及经营状态良好,具有良好的资金筹措能力,自筹经费与申请经费比例不低于 1:1,并出具自筹资金能力支撑材料。上年销售收入 300 万元以上(或获得中试投资300万元以上),项目实施期累计实现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
(三)申报企业应具备良好的研究开发能力和产业化条件,有稳定的研发投入。
(四)转化成果必须是 2017 年 1 月 1 日以后取得的发明专利(含国际 PCT 专利、植物品种权)、实用新型专利或获市级及以上科技奖励的科技成果或承担市级及以上科技研发计划验收通过后的项目成果。
(五)转化成果应已完成研发且进入小试或中试阶段,技术水平达到省内先进或以上,具有良好的市场应用前景。
(六)申报企业须提供 2020 年度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申报单位对审计报告、财务报表的真实性负责)。
2021-09-24
(一)申报单位应是在达州市内注册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经备案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鼓励产学研合作,高校、科研院所作为技术依托单位参与项目申报,应签订相应的合同或协议,且知识产权归属清晰,权利义务明确。
(二)申报企业资产及经营状态良好,具有良好的资金筹措能力,自筹经费与申请经费比例不低于 1:1,并出具自筹资金能力支撑材料。上年销售收入 300 万元以上(或获得中试投资300万元以上),项目实施期累计实现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
(三)申报企业应具备良好的研究开发能力和产业化条件,有稳定的研发投入。
(四)转化成果必须是 2017 年 1 月 1 日以后取得的发明专利(含国际 PCT 专利、植物品种权)、实用新型专利或获市级及以上科技奖励的科技成果或承担市级及以上科技研发计划验收通过后的项目成果。
(五)转化成果应已完成研发且进入小试或中试阶段,技术水平达到省内先进或以上,具有良好的市场应用前景。
(六)申报企业须提供 2020 年度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申报单位对审计报告、财务报表的真实性负责)。
2021-09-24
所有申报项目均需符合以下申报要求和相关指南要求,所有附件材料均需在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上传。
(一)项目申报单位要求。
1.凡在注册地在四川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具备科研开发、科技服务和决策咨询研究能力的企业及单位,均可申报。其中:
(1)申报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应具备科研开发、科技服务或决策咨询能力。除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科技项目外,一般应是有效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2020年或2021年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2020年度全省100户大企业大集团、2020年度民营经济100强企业、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等。
(2)合法的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等)和生产力促进中心等不具备研发和产业化能力的机构,限申报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科技项目。其中,科技厅备案(认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新型研发机构除外。
(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研发和产业化能力较弱的单位)限申报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科技项目。
2.项目申报单位应对申报项目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发现项目或申报材料造假,新申报项目不予立项,已立项项目终止,项目申报单位纳入科研失信记录。
3.多家单位联合申报,须附合作协议(加盖公章)并扫描在线上传。
4.企业牵头申报项目的,须在注册信息中如实填报上年度企业基本财务信息。其中,纳入统计部门调查范围的企业,须按照《企业(单位)研发活动统计报表制度》要求报送统计部门的上年度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和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中的数据填报,并上传附表。优先支持自身有研发投入的企业牵头申报的项目。
5.企业牵头申报项目的,自筹资金与申请经费的比例不低于1:1(相关指南另有要求的以指南要求为准),并需提供自筹能力相关支撑材料(以下材料之一:企业申报时上月末企业财务报表、上月末银行对账单),财务数据涉密的单位除外。
6.承担有项目执行期在2020年9月30日前到期的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截止2021年9月30日未完成项目验收的企业,牵头新申报的项目不予立项。
7.项目申报单位(含合作单位)诚信状况良好,处于限制申报期内和被纳入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的单位,不得申报。
(二)项目申报人要求。
1.项目申报人包括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参与人。
2.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各级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
3.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1961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除外),指南中有明确要求的按指南要求执行。
4.项目负责人一般应为牵头单位人员。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见》(川府发〔2015〕27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文件精神,允许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从事创业或到企业开展研发、成果转化等。属于此类情况的科技人员可作为离岗创新创业、兼职创新创业单位的项目负责人。
5.指南中对项目负责人有明确要求的,按指南要求执行;指南无明确要求的,项目负责人应符合“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条件要求”(见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申报须知”)。
6.同一年度,同一项目申报人新申报项目总数不得超过2个。其中:作为项目负责人牵头申报2022年度项目限1项,目前承担有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负责人不得牵头申报;处于限制申报期内的申报人,不得牵头和参与申报。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得因申报新项目而退出在研项目,若退出,在原项目执行期内原则上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新的项目。国(境)外高端人才引进项目按其对项目负责人要求执行。
7.指南编制专家不能申报其参与编制指南的科技计划项目。
(三)推荐单位要求。
1.地方推荐单位可在此通知基础上另行制定通知,明确当地项目申报截止时间和报送流程。
2.各推荐单位应加强对所推荐的项目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审核,按时将推荐项目通过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统一推荐,并向科技厅报推荐函和项目汇总表。审核未通过的项目由推荐单位退回。
3.地方推荐的项目,由地方科技部门初步形成推荐意见后,会商同级财政部门,联合向科技厅和财政厅报推荐函和项目汇总表。
(四)其他要求。
1.同一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跨计划、跨专项重复申报。
2.指南中明确只支持1项的,如申报项目评审结果相近、技术路线明显不同时,可采取“赛马制”方式同时支持2项。
3.项目执行期从2022年1月1日起(指南有明确规定的除外),执行年限具体见指南要求。
4.申报项目应严格按申报通知要求,提供满足指南相关限制条件的附件材料和证明项目前期研究基础的附件材料,并在线上传。
5.网上不受理涉密项目。各项目申报单位也不得在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中上传涉密资料。凡违反本条规定的单位,申报项目按形式审查不合格处理,不予受理。因泄密造成的后果由项目申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2021-09-10
有关要求:
(一)重大项目。
1.申报单位应是在四川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应是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省级科技成果转化示范企业。由企业牵头,产学研联合申报,高校、科研院所作为技术依托的合作单位参与项目实施,须签订相应的合同或协议,且知识产权归属清晰,权利义务明确。
2.申报企业资产及经营状态良好,具有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申报企业自筹与申请经费比例不低于2:1,上年度销售收入应达到3000万元以上,项目实施期预计实现销售收入7000万元以上。
3.申报企业需具备良好的研究开发能力和产业化条件,有稳定的研发投入。
4.转化成果必须是2017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发明专利(含国际PCT专利、植物品种权,生物医药成果可放宽至2014年1月1日以后)、或获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奖励的科技成果、或承担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验收通过后的项目成果、或取得的特殊行业准入证书或检测报告。
5.转化成果应已完成中试或进入产业化初期,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具有良好的市场应用前景。
6.申报企业须提供2020年度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申报单位对审计报告、财务报表的真实性负责)。
(二)重点项目。
1.申报单位应是在四川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由企业牵头,产学研联合申报,高校、科研院所作为技术依托的合作单位参与项目实施,须签订相应的合同或协议,且知识产权归属清晰,权利义务明确。
2.申报企业资产及经营状态良好,具有良好的资金筹措能力。申报企业自筹与申请经费比例不低于1:1,上年度销售收入应达到500万元以上,项目实施期预计实现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
3.申报企业需具备良好的研究开发能力和产业化条件,有稳定的研发投入。
4.转化成果必须是2017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发明专利(含国际PCT专利、植物品种权,生物医药成果可放宽至2014年1月1日以后)、或实用新型专利、或获市级及以上科技奖励的科技成果、或承担市级及以上科技研发计划验收通过后的项目成果、或取得的特殊行业准入证书或检测报告。
5.转化成果应已完成研发且进入中试阶段,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或以上,具有良好的市场应用前景。
6.申报企业须提供2020年度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申报单位对审计报告、财务报表的真实性负责)。
2021-09-10
1.申报单位应是在四川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应是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省级科技成果转化示范企业。由企业牵头,产学研联合申报,高校、科研院所作为技术依托的合作单位参与项目实施,须签订相应的合同或协议,且知识产权归属清晰,权利义务明确。
2.申报企业资产及经营状态良好,具有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申报企业自筹与申请经费比例不低于2:1,上年度销售收入应达到3000万元以上,项目实施期预计实现销售收入7000万元以上。
3.申报企业需具备良好的研究开发能力和产业化条件,有稳定的研发投入。
4.转化成果必须是2017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发明专利(含国际PCT专利、植物品种权,生物医药成果可放宽至2014年1月1日以后)、或获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奖励的科技成果、或承担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验收通过后的项目成果、或取得的特殊行业准入证书或检测报告。
5.转化成果应已完成中试或进入产业化初期,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具有良好的市场应用前景。
6.申报企业须提供2020年度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申报单位对审计报告、财务报表的真实性负责)。
2021-09-10
1.申报单位应是在四川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由企业牵头,产学研联合申报,高校、科研院所作为技术依托的合作单位参与项目实施,须签订相应的合同或协议,且知识产权归属清晰,权利义务明确。
2.申报企业资产及经营状态良好,具有良好的资金筹措能力。申报企业自筹与申请经费比例不低于1:1,上年度销售收入应达到500万元以上,项目实施期预计实现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
3.申报企业需具备良好的研究开发能力和产业化条件,有稳定的研发投入。
4.转化成果必须是2017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发明专利(含国际PCT专利、植物品种权,生物医药成果可放宽至2014年1月1日以后)、或实用新型专利、或获市级及以上科技奖励的科技成果、或承担市级及以上科技研发计划验收通过后的项目成果、或取得的特殊行业准入证书或检测报告。
5.转化成果应已完成研发且进入中试阶段,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或以上,具有良好的市场应用前景。
6.申报企业须提供2020年度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申报单位对审计报告、财务报表的真实性负责)。
2021-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