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本办法补助对象为投入研发活动的企业。
第六条申请研发投入后补助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阿坝州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未被列入失信名单,未发生安全、环保等问题。企业无财政资金使用违纪、违规、违法行为。
(二)研发经费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期结束之日止已向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申报并享受了税前加计扣除,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已纳入我州研发经费统计的非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七条不满两年的企业,可以只提供核算周期末年报税务部门和统计部门的研发投入数据,核算周期首年研发投入按零测算。
第八条已经享受了省、州、县研发投入财政补助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申报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