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获得补助的企业将州级财政补助经费用于开展科技创新相关活动,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及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应严格执行《阿坝州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方法,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州科技局、州财政局、州税务局将会同县市相关管理部门对获得补助的企业开展抽查,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退回财政资金,将企业列入失信名单,企业五年内不得申请阿坝州科技计划项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各级科技、财政、统计部门以及相关州级推荐单位、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州科技局、州财政局、州税务局将适时对获得补助的县市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相关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财政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二条各级科技、财政、税务、统计等部门应建立交流通报、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推进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