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减轻申报企业负担,申报企业不提交申报材料纸件。申报市(州)只提交申报材料纸件。
(二)推荐单位要对企业申报材料严格把关。省级部门作为推荐单位,负责申报工作的审核、推荐与汇总,并将汇总表函报科技厅;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推荐单位,需会同同级税务部门进行审核,并与同级财政部门、税务部门会签后将汇总表函报科技厅。
(三)省级财政补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按照《四川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规〔2019〕10号)相关规定执行。申报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区分正常的生产成本费用支出和研发费用支出,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助资金及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并追回补助资金。
(四)各市(州)可结合各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激励企业研发投入政策并推动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