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为1年,依托单位应提供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保障。重点实验室建设期满后,由依托单位在建设期满后1个月内提交验收申请,经属地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和人才局组织专家验收。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建设计划任务的,应在规定期限前1个月内提交延期验收申请,经属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和人才局批复,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年,超过期限或未能通过验收的将不再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