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运营条件、效果条件及应具备的服务功能。(二)根据《四川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川经信创服〔2018〕12号)规定,示范基地有效期为三年,申报省级示范基地必须为市级示范基地。我市相关示范基地可按照新的《管理办法》要求,自愿重新申报市级示范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