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按照属地化原则,符合申报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自愿向属地经信部门申报。各县(市、区)经信(经科)局,德阳经开区工信局,德阳高新区发经局负责对申报主体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将初审合格的示范基地,出具正式文件推荐上报市经信局。
第十四条市经信局组织专家对初审合格的示范基地进行评审和现场核查。结合专家评审和实地核查的结果,初步确定市级示范基地名单,并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经信局正式发文予以确认。
第十五条市级示范基地的申报评定工作原则上每年3月份集中办理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