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内容
(一)秸秆还田利用。支持项目业主开展秸秆机械化粉碎还田、堆沤腐熟还田和秸秆覆盖还田利用。
(二)秸秆转运中心建设。支持各类农业主体建设集秸秆打包、收储、转运等功能于一体的秸秆转运中心建设,转运中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企业注册时间3年以上。
2.秸秆转运中心占地面积不少于3亩,且符合当地国土、农业等部门和镇街的规划要求,为一般农用地或集体建设用地,经当地国土部门批准,并由国土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3.秸秆堆贮厂房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堆贮厂房采用轻钢结构、彩钢瓦屋盖,具有消防水池及设施、围墙及大门、25吨以上地磅、排水工程以及强、弱电设施设备。
4.收储能力在3000吨以上。
5.转运中心项目建成后须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
(三)秸秆综合利用设备。鼓励公司、合作社或个人购置秸秆粉碎、加工、打捆设备。
(四)秸秆规模化产业化利用。支持规模化企业、合作社(年利用秸秆量在1000吨以上)从事肥料化(还田利用除外)、饲料化、基料化和燃料化利用市域内秸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