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对象
(一)对入驻中小微企业实施厂房租金减免的四川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运营机构名称需与认定文件一致,且需2022年在认定有效期内)。
(二)按照财政厅等3部门《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和省属国有企业向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租的通知》(川财资〔2022〕19号)要求,同一时间段已享受省属国有房屋减免租金的示范基地不再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