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需向区县(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的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并按照顺序装订成册。
(一)厂房租金减免补助项目申报表(附件2);
(二)厂房租金减免情况明细表(附件3);
(三)示范基地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厂房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与入驻(减免厂房租金)企业签订的入驻协议及入驻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示范基地为入驻企业减免厂房租金的凭证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与企业签订的房租减免合同、企业租金银行转账回单、发票等);
(六)省级示范基地认定文件;
(七)厂房租金减免确认书(需与纳入申报的每一户企业签订确认书并盖章签字,见附件4);
(八)示范基地申请补助资金承诺书(附件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