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程序
(一)申报。按照属地原则,申报单位向区文体旅局提交申报材料。区文体旅局联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农业和水务局核验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
1.基本信息申报汇总表(见附件1)。
2.推荐申报表(见附件2)。
3.其它辅助申报材料。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单位在非遗工坊建设方面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辅助材料(附件3)。
(二)审核。区文体旅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限期修改;修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进入后续评审程序。
(三)评审。区文体旅局会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农业和水务局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调查和评审认定。
(四)公示。经评审合格的非遗工坊名单在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认定。经公示无异议的非遗工坊,由区文体旅局会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农业和水务局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