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则
(一)国家和省、成都市有其他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相关政策措施的,遵照执行。
(二)本政策措施适用范围为工商注册、税收解缴和统计关系均在彭州的市场主体。
(三)本政策措施由各项政策牵头单位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牵头单位负责制定,明确奖励申报、审核、审批、拨付流程等内容;相关统计数据由市统计局认定。
(四)同类政策措施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取高不重复”原则最大力度支持市场主体发展。
(五)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具体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