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各地区的加速器,经所在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依照本办法向德阳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科知局”)申请备案。
第六条市科知局负责市级加速器的备案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申请备案市级加速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要求,加速器运营管理机构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内部机构设置合理,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合理的盈利模式;
2.产业定位与发展方向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要求,有明确的产业导向。
3.领导班子得力,机构设置合理,拥有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管理团队,加速器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不低于50%;
4.加速器的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直接用于入驻企业的建筑面积占一半以上,并具有与孵化主营业务相匹配的公共配套设施;
5.服务设施齐备,产业服务功能完善,能够为高成长科技企业提供发展空间、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6.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7.建立有企业准入机制,优选高成长科技企业入驻,已经入驻的高成长科技企业数量不少于3家。
8.实际运营时间在半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9.与科技企业孵化器之间建有对接机制,并建有高成长科技企业从孵化器快速入驻加速器的通道。
第八条进入市级加速器的加速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德阳,产权清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从孵化器毕业或直接引进的优势企业,并在加速器内注册、缴税;
3.加速期一般不超过5年;
4.年营业收入在200万元以上;
5.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符合加速器的产业导向。
第九条加速器的备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常年受理、分批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备案结果的基本程序。
申请备案市级加速器,除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以外,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1.德阳市科技企业加速器备案申请表;
2.加速器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3.加速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4.加速器管理人员名单及学位证书的复印件;
5.加速器管理机构设置与职能的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6.加速企业入驻条件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7.加速企业名单(包括:企业名称、进驻时间、注册资金、
上一年营业收入、注册时间、技术领域、所占孵化场地面积);
8.加速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9.加速企业与加速器签署的孵化服务协议或入驻协议复印件;
10.加速器所在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市科知局对通过备案的加速器颁发“德阳市科技企业加速器”证书,并予以公布。经备案为市级科技企业加速器的单位与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