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市科知局和各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及所在地区的加速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各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加速器工作纳入当地的科技发展计划,为加速器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一条市科知局每年12月对经备案的市级加速器进行考核,对连续2年达不到条件的,将取消其市级加速器资格。
第十二条市科知局将加强加速器的指导和培育工作。
第十三条经备案的市级加速器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加速器应加强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品牌建设,提升内生发展能力,完善对加速企业的问诊、巡访和毕业企业的跟踪制度,延伸服务范围,拓展孵化和加速功能,促进企业的加速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