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标准
对全区限额以上汽车销售企业,2024年6月1日至6月30日,7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月度零售额同比增幅达到相应标准的(月度零售额1亿元以上(含),当月同比增幅5%以上;月度零售额1亿元以下的企业,当月同比增幅10%以上,新入库无同比数的企业以环比增幅为准),对当月销售的新车,给予企业新车销售奖励;
单台车零售开票价格在10万元(含)以内的,给予企业每台燃油车1500元奖励,新能源车2000元奖励;单台车零售开票价格在10万—30万元(含)之间的,给予企业每台燃油车3500元奖励,新能源车4000元奖励;单台车零售开票价格在3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每台燃油车5500元奖励,新能源车6000元奖励。
政策期间,汽车销售企业将新车销售给当年报废了“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车的单位或个人的,在前述奖励下给予单台车额外1000元销售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