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流程
(一)申报材料
在8月31日前,申报企业需提交如下申报材料(需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1.《政策资金申请表》一份(附件1),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2.企业承诺书(附件2);
3.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等扫描件;
4.在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报送的“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和库存表”等报表证明材料;
5.购车发票清单(样式详见附件3);
6.“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车报废凭证(申报额外奖励需提供);
7.专项审计报告(审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项目申报情况、项目审计情况,审计结论等)。
(二)评审认定
本《办法》新车销售认定时间以车辆购置发票出具时间为准(需在政策时限以内),相关申报材料由街道初审,审核通过后汇总报送区商务局,区商务局会同区税务局、区财政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复审通过报区政府审批后按程序拨付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