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主体
(一)在山东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均可申报,数据为集团口径(含省外、海外、三产数据),并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确认的相关合并财务报表复印件。集团公司和其控股子公司或者相对控股子公司,不可重复申报。
(二)中央驻鲁企业(含银行、通信、保险等),虽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但有独立财务报表且在山东省纳税的企业也可申报,如无法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确认的相关合并财务报表复印件,可提供报送集团母公司的财务报表和情况说明。
(三)无法提供前述财务报表或数据不完整又无法确认的,均不纳入申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