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项目形式申报。申报项目需符合以下申报要求和指南要求,所有附件材料均需在四川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上传。
(一)申报单位要求。
1.凡在四川境内注册或位于四川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均可申报。要求产学研联合申报。如企业牵头申报,要求该企业为该领域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同一项目牵头单位与参与单位总数不超过10家(含)。
2.多家单位联合申报的,各方须在申报书中加盖公章,并附联合申报协议,明确约定各自所承担的任务、责任和经费、知识产权归属等,并加盖所有合作单位公章后扫描在线上传。
3.牵头企业须在注册信息中如实填报上年度企业研发投入情况。其中,纳入统计部门调查范围的企业,须按照《企业(单位)研发活动统计报表制度》要求,报送统计部门的上年度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607-1表和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607-2表中的数据填报,并上传附表。优先支持研发投入强度大的企业。
4.牵头和参与企业需提供自筹能力相关支撑材料(以下材料之一:企业申报时上月末企业财务报表、上月末银行对账单或银行贷款授信材料等),财务数据涉密的单位除外。
5.承担有项目执行期在2020年6月30日前到期的四川科技计划项目,2021年6月30日前未完成项目验收的企业,新牵头申报的项目不能立项。
6.申报单位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不良信用记录和科研失信记录。
(二)项目负责人要求。
1.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1961年1月1日以后出生(院士除外)。
2.项目负责人须具有本领域正高级职称,能将主要精力用于项目研究和组织协调工作,实质性负责项目的研究开发或组织实施。项目如下设课题,课题负责人须具有本领域副高级(含)以上专业职称,或已获得博士学位两年以上。
3.按照《四川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见》精神,允许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从事创业或到企业开展研发、成果转化等。属于此类情况的科技人员可作为离岗创新创业、兼职创新创业单位的项目负责人。
4.四川“十四五”本专项实施方案编制专家和指南编制专家不能申报或参与本批项目(见附件2、3)。
(三)推荐单位要求。
1.推荐单位可在此通知基础上另行制定通知,明确项目申报截止时间和报送流程。
2.各推荐单位应加强对所推荐的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按时将推荐项目通过四川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统一推荐,并向科技厅报送推荐函和项目汇总表。
(四)其他要求。
1.申报单位应按照申报指南中的研究内容、考核指标、相关说明、实施期限、申报方式等要求进行申报。申报单位必须有能力组织专家团队完成所申报项目的全部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
2.项目研发成果产业化须在四川境内实施。
3.同一项目须通过单个推荐单位单一途径推荐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4.指南中明确只支持1项的,如申报项目评审结果相近、技术路线明显不同时,可同时支持2项。
5.申报项目应严格按申报通知要求,提供满足指南相关限制条件的附件材料和项目前期研究基础的附件材料并在线上传。
6.网上不受理涉密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