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产单位(用户单位)获得2020年省级补助金额小于申报年度实际销售总额的10%,且不超过300万元。(二)重大装备首台(套)产品生产单位和用户单位在成都市内的,由生产单位统一负责申报。(三)重大装备首台(套)产品生产单位在成都市内,用户单位在成都市外的,只对生产单位进行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