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支持标准
对获国家、省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申报条件
获得国家、省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
3.申报材料
(1)《支持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奖励项目申请表》;
(2)获得国家、省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的批复认定(核定)文件(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复印件)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申报时间
每年2月底前,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联合行文分别上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