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支持标准
(1)获得首批次认定的新材料产品,按照上年度销售总额的10%给予新材料生产(研制)单位不超过250万元补助;按照上年度采购金额的10%给予新材料应用单位不超过250万元补助。
(2)同时获得四川、成都市新材料首批次认定的产品,若所获省级奖励资金低于市级标准,按市级标准给予一次性差额补助;若所获省级奖励资金高于市级标准,不再补助。
2.2申报条件
(1)在成都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2)产品获得四川、成都市新材料首批次认定的有效证明,并在认定有效期内开展推广应用;
(3)新材料首批次产品生产(研制)单位和应用单位均在成都市内的,由生产(研制)单位牵头申报;新材料首批次产品生产(研制)单位在成都市内,应用单位不在成都市内的,仅对生产(研制)单位进行补助;新材料首批次产品生产(研制)单位不在成都市内,应用单位在成都市内的,不予补助。
2.3申报材料。
(1)《成都市新材料首批次市场化应用补助项目申报表》;
(2)四川新材料首批次认定证书或成都市新材料首批次认定证明(复印件);
(3)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经认定的新材料首批次产品上年度销售/采购合同、清单及发票(复印件)、货款到账凭证(复印件),发票上的产品名称须与认定的产品名称一致(若不一致须提供说明及证明材料);
(5)用户应用报告;
(6)获得四川新材料首批次认定的企业,须提供认定有效期内的四川首批次研制与应用奖励资金下达文件(复印件);
(7)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2.4申报时间
每年2月底前,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联合行文分别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