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支持标准
我市上一年度相互采购产品(服务)采购额达到500万元以上且无关联关系的,给予采购方采购额的5%的奖励,采购方单户企业最高100万元;
其他法人单位采购我市企业产品(服务)的,给予采购方采购额的1%的奖励,采购方单户企业最高100万元。
申报奖励的增值税抵扣发票只能申报我市一个项目,不能重复申报。
2.申报条件
(1)我市企业采购无资产关联的企业的产品(服务)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
(2)其他法人单位采购我市中无资产关联企业的产品(服务)达到2000万元以上。
3.申报材料
(1)《成都市鼓励企业间协作配套资金补助项目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复印件(加盖企业鲜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非企业提供法人登记证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产品(服务)采购合同复印件;
(4)申报采购产品的增值税抵扣发票清单(按开票时间顺序统计供货单位名称(开票单位)、发票代码、发票号、采购产品名称、开票日期、不含增值税金额、增值税额、价税合计金额;
(5)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供货方加盖公章);
(6)供需双方无关联承诺书(双方盖章);
(7)申报企业对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由法人签名并盖法人公章);
(8)经第三方审计的年度企业财务报告(以备审计查阅,不列入申报资料装订)。
4.申报时间
每年2月底前,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联合行文分别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