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军民融合企业(单位)服务和保障措施

  • 发布日期:2018-10-22
  • 来源于:四川省-相关政府部门
四川省军民融合企业(单位)服务和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军民融合企业(单位)纳入省军民融合重点扶持和服务保障范围,在政策措施、信息发布、条件保障、资金扶持、金融服务等方面给予优先和重点支持。
(一)向军民融合企业(单位)发布军民融合政策、项目、技术、产品、活动、金融服务等信息。
(二)指导和帮助军民融合企业(单位)申报国家军民融合相关政策性资金和项目;省级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原则上重点支持军民融合企业(单位)。
(三)引导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基金等政府引导基金优先扶持军民融合企业(单位)实施的军民融合项目。
(四)对军民融合企业(单位)开通“绿色通道”服务,帮助协调解决科研、生产和项目建设中的困难问题,提供条件保障。
(五)其他相关服务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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