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补助对象
市星级现代农业园区。
三、资金使用
(一)本专项支持年度新开工或续建项目,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资金投资规模原则上应一次性核定,对已经足额安排的项目,不得重复补助。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不同专项资金。
(二)单个项目市级财政资金补助比例不能超过本项目总投资的50%;融合发展、科技支撑等子项目市级财政资金补助比例不能超过该子项目总投资的15%,补助总额不得超过市财政资金总额的20%;非公益性项目单个经营主体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补助比例不超过该子项目总投资的36%;对于多项任务实施区域重叠、补助环节相同或相似的,不得重复补助。
(三)项目总投资不包含土地获得成本、征地拆迁等费用,财政资金不得用于日常办公和工资福利等一般性管理支出。
(四)项目资金拨付方式由各项目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