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对通过评选的企业,授予“四川新经济示范企业”称号;对首次获评新经济示范企业的,经评估合格后,在省级工业发展资金中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支持资金应专款专用、按项目管理,专项用于新经济企业相关市场推广、场景打造、项目建设等方面。
第十二条对通过评选的企业纳入四川新经济示范企业名录,鼓励其申报国家和省级相关专项,并在融资服务、专题培训、宣传推广等方面予以积极帮扶。
第十三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相关部门创新举措,在专项资金、要素保障、场景供给等方面积极支持新经济示范企业加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