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软件企业监督管理要求

  • 发布日期:2021-10-01
  • 来源于:四川省-相关政府部门
四川省软件企业监督管理要求

8监督要求
8.1监督和指导
软件企业的评估工作应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8.2评估责任追究
参与软件企业评估工作的人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属部门或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a)违反评估工作程序和工作原则;b)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c)违反评估工作保密规定等要求;d)其他违反本标准的行为。
8.3被评估企业责任追究
经评估的软件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收回证书:a)在申请评估或年审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b)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等行为,或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受到税务机关处罚;
c)在安全、质量、统计、知识产权、市场竞争、企业管理等方面有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
d)未及时报告使企业评估条件发生变化的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重大
变化等情况。违规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予受理其软件企业评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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