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组织管理办法

  • 发布日期:2014-01-14
  • 来源于:四川省-相关政府部门
四川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组织管理办法

企业自主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或以企业为主体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联合创新的重大新技术、新产品,企业要求组织鉴定的,将鉴定申请和鉴定材料报送当地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扩权县工业经济主管部门,由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扩权县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审查后推荐上报省经信委,省经信委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和机构主持鉴定。
第十五条鉴定组织单位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鉴定申请和鉴定材料,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明确鉴定方式及人员。
(二)采用会议鉴定方式,根据有关规定确定会议规模、鉴定委员会成员、时间安排及会议地点。
(三)审核鉴定委员会提交的鉴定报告。
(四)负责调处鉴定争议和对鉴定工作的申诉。
(五)鉴定材料加盖新产品新技术鉴定意见章,颁发鉴定证书。
第十六条鉴定委员会组成要求:
鉴定委员会委员由组织单位统一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具备下列条件的专业技术专家和经济专业或工程技术高级职称专家组成:
(一)具有该行业(或相关行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超过百分之二十的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业务骨干参加。
(二)具有比较丰富的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求实公正。
(三)鉴定委员会成员为7至15人,原则上为单数。鉴定委员会中,应有来自用户系统的成员参加。
(四)直接参与本项产品或技术开发的人员不得参加鉴定委员会。项目承担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参加鉴定委员会,特殊行业由于专业限制需要项目承担单位参会,其成员数不得超过鉴定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七条鉴定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鉴定组织单位的监督管理,并对其负责;
(二)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态度,对新产品、新技术进行审查和评价;
(三)组织审议新产品、新技术的答辩及验证试验;
(四)提出鉴定报告,对结论持有异议的问题要在报告中注明,全体成员要在鉴定证书上签字。
(五)鉴定委员会负责人对鉴定结论负责,每个成员有权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第十八条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其在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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