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单位为成都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工业企业单位,且生产地址在成都市范围内。
(二)申报产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1.属于国家《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19年版)》或《四川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19年版)》的新材料产品(以下简称《目录》);2.属于2020年度四川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产品公告(四川经济和信息化厅、四川财政厅联合公告,2021年第6号)中的省内首批次产品。若在本项目申报工作截止的时间范围内,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四川经济和信息化厅正式印发2020年版《目录》,则以2020年版《目录》为准。
(三)申报产品2020年度实际销售额/采购额不低于100万元。
(四)产品生产(研制)单位和应用单位均在成都市内的,由生产(研制)单位牵头申报;产品生产(研制)单位在成都市内,应用单位不在成都市内的,仅对生产(研制)单位进行补助;产品生产(研制)单位不在成都市内,应用单位在成都市内的,不予补助。
(五)已获得省级、市级新材料首批次市场化应用补助或正在申报省级新材料首批次市场化应用补助的产品,不再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