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一台(套)或批(次)产品只能享受创新突破补助、保费补贴、销售奖励其中之一。(二)每年一季度开展《目录》修订工作。适时开展首台套认定和省级保费补贴、首台套研发补助、创新突破补助、销售奖励申报等工作。(三)各市(州)、扩权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审核、推荐、监管和绩效评价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