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生产《目录》所列产品的企业,均可自行投保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综合保险,保险责任限额应不低于产品价值(其中关键零部件保险责任限额应不低于产品价值的2倍)。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保费补贴金额计算方式为产品价值×投保费率(不超过2%)×70%,产品价值不包括安装、调试、运输等其它费用。上一年度投保且未发生理赔的,当年和下一年度分别按60%、50%给予保费补贴(实际投保费率较上一年度同比例下降的除外);如当年发生理赔的,下一年度仍按70%给予保费补贴。
(二)省级财政对获得中央财政补贴的投保产品再给予核定保费5%的配套保费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