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新创业载体创建、运营服务及创新创业活动补助(以下简称“补助”)是指为发挥财政科技资金引导作用,对我市创新创业载体创建、创新创业载体运营服务和创新创业活动给予的经费支持。第三条补助对象为在成都市行政区划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创新创业载体创建机构、运营机构和创新创业活动承办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