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实际运营时间满Ⅰ年。
(2)综合性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占场地总面积75%以上。
(3)配备自有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100万元,投资在孵企业的项目不少于1个。
(4)综合性孵化器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累计毕业企业3家以上;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达20家以上,累计毕业企业2家以上,且其主营业务应与孵化器的专业定位一致。
(5)拥有专职服务人员5名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创业导师。
(6)每年开展的创业培训、沙龙、对接会、路演、大赛等创新创业活动不少于12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