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所称后补助,是指各类科技创新主体先行投入资金、设备(设施)开展研发活动,转化科技成果,提供科技创新服务等各类创新活动,省级财政根据创新活动的实施绩效、获奖情况、认定(备案)结果、评估结果等,事后给予补助资金的财政支持方式。
科技创新主体,是指在四川境内注册或位于四川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具备科技研发、成果转化、科技创新服务和决策咨询研究能力的企业及其他各类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机构或个人。
后补助类型包括研发活动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服务运行后补助及其他类型后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