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动力蓄电池回收示范企业应满足以下两个基条件之一: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的汽车生产企业,在成都市范围内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到2000辆或电池装载总容量0.4GWh,或在全国范围内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到8000辆。
(二)在成都市范围内生产或销售动力蓄电池,且年设计形成产能或销售容量达到3GWh的电池生产企业。
第七条动力蓄电池回收示范企业应严格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建设和运营指南》(工信部公告2019
年第46号)在成都市范围内通过自建、共建、授权等方式建立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示范网点。回收服务示范网点应满足以下装备与场地要求:
(一)收集型回收服务网点的贮存场地面积应不低于10平方米,废旧动力蓄电池贮存量应不超过5吨,贮存A类废旧动力蓄电池时长应不超过三十天,B类和C类废旧动力蓄电池时长应不超过五天,同时应配备专业的电池搬运工具。
(二)集中贮存型回收服务网点应按照实际需求划分用于隔开、隔离、分离贮存的场地,废旧动力蓄电池的贮存能力应不低于30吨,贮存A类废旧动力蓄电池时长应不超过三个月,B类和C类废旧动力蓄电池时长应不超过一个月,同时应配备满足各类动力蓄电池吊装、搬运需求的专业设备和工具。
(三)回收服务网点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性信息,内容应包含“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示范网点”字样。网点的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及时更新。
第八条动力蓄电池回收示范企业应满足以下溯源管理要
求:
(一)应在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入库、移交出库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
(工信部公告2018年第35号)向“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上传信息,并按照互通互用接口标准与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溯源信息平台连接。
(二)依据《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规则》(GB/T34014-2017)规定的编码规则读取电池编码,准确统计所回收的废旧动力蓄电池类型、型式(蓄电池包、蓄电池模块或单体蓄电池)、数量、重量、来源、去向等信息,做好物料进/出台账记录,保留记录三年备查,按照国家溯源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准确、规范地将信息反馈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并传递至梯次利用、综合利用等相关企业。
第九条动力蓄电池回收示范企业负责收集、分类、贮存及运输废旧动力蓄电池,不得对收集的废旧动力废电池进行安全检查外的拆解处理,且应按以下要求规范作业:
(一)废旧动力蓄电池的收集工作应参照《废蓄电池回收管理规范》(WB/T1061-2016)的要求开展。
(二)动力蓄电池回收示范企业应参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建设和运营指南》(工信部公告2019年第46号)所规定的检测项目对收集的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检测并按A、B、C三类分别进行管理。
(三)废旧动力蓄电池贮存工作要参照《废蓄电池回收管理规范》(WB/T1061-2016)和《电池废料贮运规范》(GB/T26493-2011)的要求开展,应根据《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建设和运营指南》(工信部公告2019年第46号)的规定对电池进行分类贮存。
(四)废旧动力蓄电池运输应符合《电池废料贮运规范》(GB/T26493-2011)的要求,并且应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建设和运营指南》(工信部公告2019年第46号)中规定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分类结果及特性,参照《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规范第1部分:包装运输》(GB/T38698.1-2020)等国家有关标准使用专用车辆进行运输。
(五)废旧动力蓄电池应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工信部公告2018
年第35号)的规定移交至综合利用企业进行梯次利用或再生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