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示范企业申报程序

  • 发布日期:2021-05-12
  • 来源于:四川省-成都市-相关政府部门
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示范企业申报程序

动力蓄电池回收示范企业的征集、遴选,坚持自愿申报、公平公正、好中选优的原则。动力蓄电池回收示范企业的征集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在企业提出申请的基础上,经当地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遴选结果按照相应程序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动力蓄电池回收示范企业的征集和遴选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企业向住所地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提交《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示范企业申请表》和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
(二)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文件和被推荐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经信局。
(三)市经信局会同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七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职责共同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专家评审和必要的现场核查。依据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根据专家组的评估审查意见,综合考虑审核结果和考察情况等,对符合条件的动力蓄电池回收示范企业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予以正式公告。
第十三条动力蓄电池回收示范企业的扶持和管理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对已进入公告名单的动力蓄电池回收示范企业,按照
《成都市新能源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2)》的规定,可获得相关政策扶持。
(二)对已进入公告名单的动力蓄电池回收示范企业每年考核一次,考核不达标的给予警告,第二年仍不达标则将其从“动力蓄电池回收示范企业”公告名单中撤销,经整改合格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
(三)动力蓄电池回收示范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将其从“动力蓄电池回收示范企业”公告名单中撤销,经整改合格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
(1)自行要求从动力蓄电池回收示范企业公告名单中撤销;
(2)企业依法终止;
(3)报送相关材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
(4)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或较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将企业从“动力蓄电池回收示范企业”公告名单中撤销应提
前通过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告知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四条实施细则试行期间,若国家、省级相关部门出台新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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