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示范企业示范条件及操作要求

  • 发布日期:2021-05-12
  • 来源于:四川省-成都市-相关政府部门
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示范企业示范条件及操作要求

申报梯次利用示范企业应满足以下基条件之一:
(一)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19年)》(工信部公告2019年第59号)梯次利用类型(以下简称《规范条件》)要求,且经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企业。
(二)在成都市范围内从事废旧动力蓄电池检测,年检测能力达到50MWh;在成都市范围内从事废旧动力蓄电池修复、重组,梯次产品年生产能力达到100MWh。
(三)在成都市范围内从事梯次电池使用量能力达到25MWh/年。
梯次利用示范企业应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的有关规定,履行主体责任,遵循全生命周期理念,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承担其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的回收责任,确保规范移交和处置。
梯次利用示范企业应满足以下必要条件:
(一)梯次利用示范企业必须拥有监控平台,具备对示范领域的梯次电池可管可视可控的能力。
(二)梯次利用示范企业应具备高效的运维体系,能够及时处理梯次电池安全隐患,对相关配套产品有检修维护能力。
梯次利用示范企业应自建信息化系统,且满足以下溯源管理要求:
(一)梯次利用示范企业应建立溯源管理体系,按照国家溯源管理有关规定准确统计自电池回收企业接收的动力蓄电池类型、型式(蓄电池包、蓄电池模块或单体蓄电池)、生产厂家等信息,做好物料进/出台账记录,保留记录三年备查。对于信息不全、来源不明的电池一律不得进入梯次利用环节。
(二)梯次产品应依据《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规则》(GB/T34014-2017)规定的编码规则进行编码。
(三)废旧动力蓄电池与梯次电池产品入库及移交出库后应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工信部公告2018年第35号)严格执行15个工作日时间节点内向“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上传信息,并按照互通互用接口标准与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溯源信息平台连接。
梯次利用示范企业应按《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19年)》(工信部公告2019年第59号)要求规范作业:
(一)废旧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前的检测工作应参照《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电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GB/T31486-2015)、
《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余能检测》(GB/T34015-2017)、《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GB38031-2020)的规定开展。
(二)废旧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前的拆卸工作应参照《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拆解规范》(GB/T33598-2017)、《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梯次利用第2部分:拆卸要求》(GB/T34015.2-2020)的规定开展。
(三)废旧动力蓄电池修复、重组为梯次利用产品,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保证安全性、可靠性,且方便后续维护、拆解、梯次利用或再生利用。
(四)梯次利用电池的包装、运输须符合《电池废料贮运规范》(GB/T26493-2011)、《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规范第1部分:包装运输》(GB/T38698.1-2020)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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