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能源汽车新车型奖励。支持省内企业新开发的新能源乘用车、货车、客车和氢燃料电池汽车产品。申报车型应在2019年10月以后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新发布车型,且在进入目录后一年时间内销量分别达到1000辆、500辆、200辆、50辆。
(二)新能源汽车市场开拓奖励。支持省内整车企业提升产品品质、扩大销量。申报企业2020年新能源乘用车、货车、客车产品年销量应分别达到10000辆、5000辆、3000辆,且年销量同比增长10%以上。
(三)新能源与智能汽车展会活动支持。支持2020年由经济和信息化厅批复举办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新能源与智能汽车产业相关展览展示、产品大赛、产业大会等活动。
(四)智能汽车公共平台支持。支持国内领先的,投资大、产业带动强的智能汽车研发创新、技术认证、测试场等公共平台建设。
(五)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奖励。支持有条件的市(州)重点在公共交通、物流等领域开展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申报市(州)应投入氢燃料电池汽车10辆及以上,并配套建设加氢基础设施〔往年已取得此项支持后没有再新增购入氢燃料电池汽车并增建加氢基础设施的市(州),不在此项支持范围之列〕。
(六)新能源与智能汽车研发支持。支持取得重大技术突破的新能源与智能汽车产业关键核心技术研发项目。
(七)关键零部件支持。鼓励省内动力电池、氢燃料电池生产企业提升产品竞争力,加大与整车企业配套力度。申报企业动力电池和氢燃料电池2020年供货量应分别达到5GWh和10MW。
(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新业态新模式奖励。支持在全省范围内投入运营车辆全部为进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并在省内投入建设配套充电桩的省内企业。申报企业运营新能源汽车数量应达到1000辆以上,且充电基础设施总充电功率不低于20000千瓦时(往年已取得此项支持后没有再新增购入新能源汽车的企业,不在此项支持范围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