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第一承担单位获奖:
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奖励300万元;获得上述奖项一等奖,奖励200万元;获得上述奖项二等奖,奖励100万元。
作为非第一承担单位获奖:
(1)作为第二、三、四承担单位参与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的,奖励50万元;作为第五、六、七承担单位参与获得上述奖的,奖励30万元。
(2)作为第二、三、四承担单位参与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奖励30万元;作为第五、六、七承担单位参与获得上述奖励一等奖的,奖励20万元。
(3)作为第二、三、四承担单位参与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的,奖励20万元;作为第五、六、七承担单位参与获得上述奖励二等奖的,奖励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