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进成都市重大项目,且协议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农业项目、30亿元以上(含30亿元)的制造业项目、50亿元以上(含50亿元)的服务业项目,从注册之日起1年内,按项目实际到位资金的3‰给予引荐人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二)引进成都市重大项目,且协议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下的农业项目、30亿元以下的制造业项目、50亿元以下的服务业项目,从注册之日起1年内,按项目实际到位资金的2‰给予引荐人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三)引进“招优引专”项目,从注册之日起1年内,按项目实际到位资金的2‰给予引荐人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四)引进首次进入成都市的世界500强企业在我区投资并设立法人企业,从注册之日起1年内,按项目实际到位资金的3‰给予引荐人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在我区设立办事处或分支机构,对引荐人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引进外资项目,从注册之日起1年内,项目实际到位资金在500万美元及以上、1000万美元及以上、2500万美元及以上、5000万美元及以上,分别给予引荐人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5000万美元以上每超1000万美元增加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六)引进租用标准化厂房、区内企业闲置厂房的先进制造业项目,自正式投产之日起1年内地方经济贡献总额达100万元以上的,按照1年内地方经济贡献总额的2%给予引荐人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5万元。
(七)引进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并购、重组区内转型升级项目,且并购、重组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按照实际并购金额的1‰给予引荐人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