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内,同一项目只奖励一次。
符合多个奖励条件的,由引荐人自主选择,按不重复奖励原则进行奖励。
(二)本办法进行奖励项目投资方均需为成都市外企业,办法所涉及的成都市重大项目、“招优引专”项目、世界500强企业均以成都市投资促进局的认定为准。
(三)奖励计算、支付均以人民币为单位,外来投资为外币者,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成人民币。
(四)本办法中对引荐人的奖励资金相关税费由引荐人自行承担。
(五)引荐人需依法依规开展项目招引,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追回全部奖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本办法由新都区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办法出台后,区投促局将根据本奖励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七)本办法自2021年7月7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若遇国家、省、市新出台相关政策,则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