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8年1月1日以后所取得的授权发明专利、科技成果以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其他授权知识产权。(二)技术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拥有该项成果所有权(产权清晰有效),所转让或转化技术成果应属于国家、省、市产业政策支持鼓励发展范围,经过1年以上实施应用、进入市场取得了一定经济效益。